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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0:08:06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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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尤其是上网信息资源的组织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把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办成一流的网站,并充分利用网站的各种功能,使其真正成为宣传聊城,联系群众,为民服务的窗口。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使其在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是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主办,聊城市信息化办公室承办,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是聊城市政府唯一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三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聊城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聊城市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网络环境和全面技术支持。
第五条 在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上为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分站点。
各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向信息化办公室及时上报本部门的有关信息。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发布信息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分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九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具体栏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一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设计要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二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分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英文主域名为:www.liaocheng.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江北水城·聊城(聊城政务网)。
(二)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虚拟域名为www.xxx.liaocheng.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简称的第一个字母组合。
(三)各县(市、区)站点按www.xxx.gov.cn注册域名,并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网站开设后要与市网站进行链接,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全称。各县(市、区)已经注册域名的,要向市信息化办公室申报备案。
(四)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域名管理参见《聊城市政府域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开设电子信箱以及电子信箱的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六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管理维护遵循如下原则: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各单位设专人对本单位站点进行维护,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网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办公室联系。
(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报)工作,网络管理员要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化办公室,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更改相应的数据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三)已注册域名,单独建立网站的单位,必须与政府主站相链接。
(四)企业信息上网实行企业整理、审核、上报,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页制作和发布。
(五)市信息化办公室定期组织各站点的综合评比,对评比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用访问控制技术、病毒防护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化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建立的分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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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1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系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人事代理。

第三条 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二)对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新增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逐步推行全员人事代理。

(三)律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单位见习期间的高校及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人才。

(十)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委托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可以全员委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五条 人事代理工作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为委托人办理有关人才流动手续。

(五)为委托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六)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手续。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八)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见习期转证定级手续。

(九)按照委托代办出具因办理出国(出境)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十)为委托人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的有关手续。

(十一)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从事上述(四)至(十一)项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第六条 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与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人事代理工作实行契约化管理,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人事代理和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或企业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2、个人委托:填写《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三)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五)委托方向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由市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签署证明意见,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委托管理单位或个人在人事代理期后,仍需办理人事代理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逾期六十日仍不办理者,人事代理承办机构有权中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如需中止协议,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申请人事仲裁。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195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21日法民字第9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
一、第一审判决不离婚,上诉到第二审后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劈、生活抚养费等问题未达成协议,上诉审判决后,当事人对财产分劈及生活抚养部分不服,是否准许上诉?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一般不应准许上诉,如果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可作为申诉处理。
二、上诉审在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中,发现第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确有错误,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等事实不清,可否只就离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而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发回原审更审?我们的意见,可按照案件需要,就下列三种做法酌取一种:第一,将全案发回更审,并在判决书内指出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改判离婚;第二,上诉审就离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发回原审更审;第三,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事实,由上诉审自行调查清楚,再与离婚部分一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