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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58:37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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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18号

印发《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批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行政相对人)申报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后,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提供行政服务的平台,为行政相对人和进入中心办公的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供服务,负责行政服务事项的协调和督查。

进入中心办公的各单位应接受其协调和督查。

第四条 为新设企业办理各种证照以及经常性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必须进入该中心设置的办事服务窗口办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水、电、电信等单位应在该中心设置营业窗口,为行政相对人报装水、电、电信终端提供服务。

第五条 凡在该中心设立办事服务窗口的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授权一名分管负责人或办事服务窗口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办事服务窗口或中心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时按要求办结。

凡是在办事服务窗口办理的项目,原部门不得再行受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选派到该中心服务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该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该中心的指挥和协调。

第七条 行政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行政相对人到该中心申报事项或咨询时,首先接待或受理的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负责办理或引荐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由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 因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事项,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在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需要进行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者现场勘察等的申请事项,有关办事服务窗口受理后,应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直接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 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承诺件通知书》后,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受理并全程负责。牵头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受理后,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立即组织或由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重大联审事项实行快速通道办理制。进入快速通道办理的重大事项,由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联审,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进入快速通道:

(一)省、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二)办理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项目。

第十五条 快速通道的联审由中心负责牵头,由市发展计划、经贸、外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或办事服务窗口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联合审批事项或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的事项如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处理的,由中心联系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在承诺时限内确定协调会议时间并负责会务工作,协调结果由牵头部门直接反馈给行政相对人。

第十七条 需要上级审批的申报事项,由主办部门审核后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对属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的申报事项,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或者当日认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申报事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经确认不予受理的,及时发出《退办件通知书》。

第十九条 需要行政相对人补充材料的补办件,其工作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申报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受理办事服务窗口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受理办事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不予答复或者虽予答复但理由不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中心投诉,由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协调处理。涉及机关效能的投诉,由中心转交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报事项的部门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中心报告,由中心确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限。决定延长工作时限的,由中心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延长办理时限通知书》;决定不予延长工作时限的,受理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的办事服务窗口查询办理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中心的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时限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所有收费由各行政部门出具《收费通知书》,由相对人到设在中心的金融机构服务窗口缴纳。所有收费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水、电和电信等单位的办事服务窗口应公开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收费的有关手续按各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将各项办事制度、工作程序以及投诉电话张挂上墙并在政府信息网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同时,应通过各种形式无偿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办事指南等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心、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和时限的;

(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办事服务窗口办公的;

(三)不按规定联办或前置审批的;

(四)超过规定时限(含延长办理时限)对申报事项不予答复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

(六)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

(七)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违法审批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引发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九)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或者索取贿赂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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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储蓄存款提前支取身份证明及“核对无误”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行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储蓄存款提前支取身份证明及“核对无误”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行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储蓄处:
你行所属长沙市分行工银传真(001)号电报收悉。关于储蓄存款章程第八条中,对提前支取存款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及核对无误的问题,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现解释如下:
一、存款人的身份证,是指工作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足以证明存款人身份的证明。总行于去年的(89)工银发字第119号文中也已明确。居民身份证刚刚开始使用,并鉴于存款章程未修改,因此居民身份证只是其中之一,不是唯一的证件。
二、证件核对无误的含义为,存单户名与存款人身份证姓名文字相符一致,即为核对无误。



1990年8月28日

关于印发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政办发[2006]4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各相关部门执行,请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迎宾广场管理,创建文明窗口,树立通辽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迎宾广场管理范围:东至建国路东边线;南至广场建筑立面;西至和平路西边线;北至广场建筑立面,交通大厦与通辽饭店之间通道至新建大街,两侧到建筑立面。
第三条 迎宾广场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统一规划、综合管理。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一)迎宾广场管理由市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市建设局所属市政工程处负责广场黑色路面、彩砖等市政设施、照明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园林管理处负责广场花坛和广场树木、花草日常维护和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广场范围道路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广场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察管理。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广场治安工作的统一管理。
(三)市交通、规划、交警等部门按其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市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广场收费标准的审批。
(五)通辽火车站负责广场南侧台阶以上大理石地面和相关设施(不含照明设施)维护维修;负责提供广场绿化水源、照明电源,并承担其费用。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五条 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经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场上搭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除无条件拆除外,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在广场周围建筑物门前、屋顶、阳台和外走廊堆放、私搭、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在广场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损坏广场内公共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广场内的树木、花坛、草坪要保持整洁、美观,进入花坛内取景照相、折枝采花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在广场内店外经营的、照相等摊点不按规定设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如下分工负责,并按规定交纳卫生费。
(一)广场道路由市环卫处负责保洁;
(二)花池、绿岛由市园林处负责保洁;
(三)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门前卫生责任区由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洁;
(四)摊点周围3米内,由摊点经营者负责保洁。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广场内所有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各种车辆要实行垃圾定时收集,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广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处10元罚款。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进出迎宾广场的一切车辆必须服从市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统一指挥,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的机动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进入广场停车场的车辆(含自行车),按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不按规定的地点停放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严禁畜力车和人力三轮车进入迎宾广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在迎宾广场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抽签算卦、卖艺和其他寻畔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出租车等行业服务人员在广场拉客招嫖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广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场内举行集会和各类促销等活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广场综合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组建迎宾广场执法监察中队。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辽市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通辽市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万忠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郭长风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斌 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张志成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剑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玉坤 市交通局副局长
吕占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永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郝景元 市规划局副局长
高崇军 市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王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