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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32:21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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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中央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推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我委组织编制了《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指南》是中央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工作指南》的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可有所侧重和取舍。

  二、《工作指南》适用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后评价,对于股权投资、资产并购、证券、期货等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仅供参考。

  三、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各中央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有目的地选取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信息和成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后评价工作的目的。

  四、中央企业的后评价工作由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我委每年将选择少数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价,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反馈后评价工作信息和成果,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附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一、总则

  (一)为加强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赋予国资委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编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二)《工作指南》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

  (三)《工作指南》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为特定目的而进行投资建设,并含有一定建筑或建筑安装工程,且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

  (一)项目后评价是投资项目周期的一个重要阶段,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后评价主要服务于投资决策,是出资人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项目后评价也可以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帮助。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三)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四)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

  (五)项目后评价要有畅通、快捷的信息流系统和反馈机制。项目后评价的结果和信息应用于指导规划编制和拟建项目策划,调整投资计划和在建项目,完善已建成项目。项目后评价还可用于对工程咨询、施工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的质量与绩效进行检验、监督和评价。

  (六)中央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行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三、项目后评价内容

  (一)项目全过程的回顾。

  1.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或评审、项目决策审批、核准或批准等。

  2.项目准备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含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和协议签订、开工准备等。

  3.项目实施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工程“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和管理、项目管理等。

  4.项目竣工和运营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和验收、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达标、试生产运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运营管理等。

  (二)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

  1.项目技术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特别要关注资源、能源合理利用。

  2.项目财务和经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3.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增加就业机会、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等。必要时,应进行项目的利益群体分析。

  4.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相关者管理、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者水平;企业项目管理、投资监管状况、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

  1.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项目工程(实物)建成,项目的建筑工程完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装置和设施经过试运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项目技术和能力,装置、设施和设备的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指标,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企业标准。

  项目经济效益产生,项目财务和经济的预期目标,包括运营(销售)收入、成本、利税、收益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等基本实现。

  项目影响产生,项目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目标基本实现,项目对产业布局、技术进步、国民经济、环境生态、社会发展的影响已经产生。

  2.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主要分析以下因素及条件:

  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污染控制、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等,核心是产品竞争能力。

  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

  (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应根据调查的真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启示和对策建议,对策建议应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并具有可操作性。项目后评价的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应从项目、企业、行业、宏观4个层面分别说明。

  上述内容是项目后评价的总体框架。大型和复杂项目的后评价应该包括以上主要内容,进行完整、系统的评价。一般项目应根据后评价委托的要求和评价时点,突出项目特点等,选做一部分内容。项目中间评价应根据需要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四、项目后评价方法

  (一)项目后评价方法的基础理论是现代系统工程与反馈控制的管理理论。项目后评价亦应遵循工程咨询的方法与原则。

  (二)项目后评价的综合评价方法是逻辑框架法。逻辑框架法是通过投入、产出、直接目的、宏观影响四个层面对项目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综合评价方法。《项目后评价逻辑框架表》见附件1。

  (三)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宏观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项目后评价的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

  1.前后对比法是项目实施前后相关指标的对比,用以直接估量项目实施的相对成效。

  2.有无对比法是指在项目周期内“有项目”(实施项目)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与“无项目”(不实施项目)相关指标的预测值对比,用以度量项目真实的效益、作用及影响。

  3.横向对比是同一行业内类似项目相关指标的对比,用以评价企业(项目)的绩效或竞争力。

  (四)项目后评价调查是采集对比信息资料的主要方法,包括现场调查和问卷调查。后评价调查重在事前策划。

  (五)项目后评价指标框架。

  1.构建项目后评价的指标体系,应按照项目逻辑框架构架,从项目的投入、产出、直接目的3个层面出发,将各层次的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项具体指标中。

  2.评价指标包括工程咨询评价常用的各类指标,主要有:工程技术指标、财务和经济指标、环境和社会影响指标、管理效能指标等。不同类型项目后评价应选用不同的重点评价指标。项目后评价通用的参考指标可参阅附件2。

  3.项目后评价应根据不同情况,对项目立项、项目评估、初步设计、合同签订、开工报告、概算调整、完工投产、竣工验收等项目周期中几个时点的指标值进行比较,特别应分析比较项目立项与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两个时点指标值的变化,并分析变化原因。

  五、项目后评价的实施

  (一)项目后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中央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本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项目业主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企业具体实施项目后评价。

  1.项目业主后评价的主要工作有: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在项目内及时反馈评价信息;向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配合后评价现场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2.中央企业后评价的主要工作有: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对企业投资的重要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分析评价;筛选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计划;安排相对独立的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配合完成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二)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实施程序。

  1.企业重要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完工投产后6-18个月内必须向主管中央企业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简称自评报告)。

  2.中央企业对项目的自评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组织开展企业内项目后评价。

  (三)中央企业选择后评价项目应考虑以下条件:

  1.项目投资额巨大,建设工期长、建设条件较复杂,或跨地区、跨行业;

  2.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较大影响;

  3.项目在建设实施中,产品市场、原料供应及融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复杂(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对行业或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

  6.项目引发的环境、社会影响较大。

  (四)中央企业内部的项目后评价应避免出现“自己评价自己”,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宜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五)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要按照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的规定,遵循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原则,按照后评价委托合同要求,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承担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相应的保密责任。受评项目业主应如实提供后评价所需要的数据和资料(详见附件3),并配合组织现场调查。

  (六)《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要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写(详见附件3和附件5),报告应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与项目后评价相关的重要专题研究报告和资料可以附在报告之后。

  (七)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支付。

  六、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一)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成为编制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中央企业在新投资项目策划时,应参考过去同类项目的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相关文字材料应附在立项报告之后,一并报送决策部门)。在新项目立项后,应尽可能参考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随项目进程开展监测分析,改善项目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后评价积累资料。

  七、附则

  各中央企业可参照本《工作指南》,制订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工作指南》也可供其他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参考。

  附件:    (下载)

     1.项目后评价逻辑框架表

2.项目后评价参考指标集

3.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

4.《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5.《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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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73号

1993-05-14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
  一、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
  (一)专业剧团排练用房:是指专门从事艺术表演的文化事业单位或团体用于排练的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剧团内的舞蹈、音乐、声乐等排练厅,琴房、教室、器乐分部室、练功房、录音室(包括控制室)、声乐室、录像室(编辑室)、化妆室、创作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舞美用房:是指专业剧团用于存放或制作布景、道具、服装、乐器、音响、灯光以及其他演出所必需的专业设备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舞美设计用房、舞美制作车间和存放舞美用品的用房、舞美汇景、灯光音响试验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
  (一)文化馆(站):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进行社会教育而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文化馆(站)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群艺馆:是指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群艺馆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图书馆: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搜集、整理、收藏和流通图书资料,以供读者进行学习和参考研究的社会公共文化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图书馆的书库、阅览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档案馆: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集中统一管理、保护重要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档案馆的档案库、查阅档案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文物保护: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进行保护和维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革命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考古和发掘的纪念建筑物,保护存放文物的用房、文物科研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图书发行网点:是指经营书籍、期刊、画册、图片等出版物的各类书店和门市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储存、零售、批发等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
  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是指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并下达拍摄计划指标专门拍摄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类题材的电影制片厂家。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录音棚、摄影棚、对白、特技、道具、制景、照明、化妆、剪辑、胶片、洗印、拷贝、放映、文库等生产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一)博物馆:是指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的场所。
  本税目5%税率范围为:博物馆的藏品库区房屋、陈列区房屋、技术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为: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库房、安全业务用房、车间办公室、水塔、锅炉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并取得社号或国内统一刊号而建立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为:上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的编辑、印刷、出版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故事片电影制片厂:是指以拍摄故事片为主的电影制片企业。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为:新建故事片电影制片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摄影棚、录音棚、排练厅、放映间(厅)、化妆间,特技、洗印车间、工作间,制景、服装、道具、烟火、照明、仓库等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生产唱片的工厂:是指生产密纹唱片(俗称胶木唱片)或薄膜唱片的企业。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为:新建生产唱片工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刻纹车间、电铸制版车间、辅助车间,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他印刷厂,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一)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他印刷厂: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以外的从事书报刊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与上述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的适用范围相同。
  (二)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全国定点出版社以外的出版单位。
  非全国定点的报社: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有“内部报刊准印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并不得刊登广告,主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的报社。
  非全国定点的杂志社: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流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的杂志社。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与上述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的适用范围相同。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6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儿童,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本条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市区少儿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县级市少儿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给予指导,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以下统称“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其中: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本校在册学生的少儿医疗保险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辖区内本市户籍的不在校少儿、在外地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少儿的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好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辖区内本市户籍散居少儿的医疗保险代办工作情况。

第四条 建立市区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少儿医保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2006年,财政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今后年度视基金收支和保障水平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少儿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父母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各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有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但有经济收入的,由家庭承担。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父母无工作单位、残疾少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承担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少儿医保基金专户。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少儿医保基金的存款利息。

(五)其他来源。

本条款所称的工作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外地驻苏单位。

第五条 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应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代办单位登记手续。每年11月份,代办单位应组织收缴少儿医疗保险费,并向缴费对象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同时将参保少儿的基本信息录入软盘,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软盘、转账支票等报送市社保中心。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金额不变。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少儿,凭家庭《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的缴费记录,经所在学校或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后可不再参加当年的少儿医疗保险。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少儿以及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儿,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分别到所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或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免缴医疗保险费手续。学校、托幼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免缴条件的少儿花名册,于每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报送市社保中心。

第六条 市社保中心为首次参保的少儿发放《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证》、《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凭证”)。

少儿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少儿,可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少儿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有关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少儿,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少儿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结算年度内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少儿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当年内逾期未参保的,自次年起参保。

第七条 少儿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基金当年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负责解决。

第八条 参保少儿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执行。

第九条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老年病医院除外)为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患儿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少儿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少儿时,应当认真核对少儿就医凭证,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等现象。

定点医院应尊重患儿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和提供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患儿亲属,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应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儿亲属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条 参保少儿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时,凭本人就医凭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就医凭证。参保少儿出院结账时,应提供由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出具的《苏州市区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证明》,经定点医院审核确认后,通过少儿住院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少儿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付,其它自费、自负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

第十一条 参保少儿每次住院,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少儿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元(含5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少儿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5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5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60%;

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40000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70%;

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万元),少儿医保基金结付80%。

参保少儿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第十二条 患白血病、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需在门诊进行专科治疗的参保少儿,应事先到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门诊大病申请手续,由专科主治以上医师在《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上填写诊断依据,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病历》首页上加盖“门诊大病专用章”。少儿门诊大病诊断治疗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已办理门诊大病诊断认定手续的参保少儿,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符合少儿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由少儿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一)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每年度在10万元以内(含当年住院费用累计)可享受少儿医保基金90%的补助。

(二)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门诊专科药品治疗费用,在6000元范围内可享受少儿医保基金70%的补助。

(三)参保少儿同时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时,少儿医保基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结付。

第十三条 参保少儿在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少儿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四条 参保少儿转外、居外的医疗管理,参照《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居外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少儿患疑难重症,本市市级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可由市级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诊断并填写《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转外审批表》,经市社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办理转院手续。转治医院限上海、南京三级以上公立医院。

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或在外地中小学校就读的参保少儿,在填写《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居外审批表》、经市社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在当地指定医院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可按规定结付。

第十五条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少儿和残疾参保少儿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和救助待遇。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对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管理,并按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医疗费用按月结算。市社保中心每月应对参保少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审核,对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及时结付95%;其余5%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对不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结付,已结付的予以扣回。

患门诊大病的参保少儿,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专科药品及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凭本人就医凭证、《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据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

在指定医院发生的转院和居外住院费用,凭《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居外审批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

参保少儿在境内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在当地乡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后,凭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据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参保少儿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少儿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八条 参保学生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少儿医保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结付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子女在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它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自负费用的补助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助办法,并与本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吴中区、相城区按照本办法同步组织实施。各县级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