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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8:29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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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


关于发布“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文件
公学字[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我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依据交通部交科教发[2002]228号文通知精神,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公路交通科学事业的发展,我会制订了“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1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



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路交通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一、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

三、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标准化研究、科技信息研究成果;

四、在实施公路交通重大工程项目中的成套技术研究成果;

五、在实施公路交通行业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名义授奖。

第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授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学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是指在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标准化、科技信息研究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应用推广。

三、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四、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中国公路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委员由中国公路学会副理事长及分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经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五、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申报期。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申报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报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

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二十六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七、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每个申报项目安排二名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介绍主审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依照标准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八、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九、授奖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十、附则

第四十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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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借读生的借读费、住宿生的住宿费(以下统称学校事业性收费)。
学校事业性收费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省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但课本以及必需的作业本除外。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课外活动,确需收费的,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本条许可的收费,收费时应当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收实支、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第七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
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立项目收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5日前,将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长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十二条 建立收费督察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委托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号码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或者通过评比、竞赛等活动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学校不抵制、不举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且整治不力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9日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9号

(2006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保护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北至龙王港、咸嘉湖一线,南至后湖、寨子岭南缘,东至橘子洲以东湘江中心,西至桃花岭北侧山麓,总面积35.2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麓山景区(含新民学会景点)、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寨子岭景区、后湖景区、咸嘉湖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限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应当保护好本单位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服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各项设施,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设立界桩。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的要求,征收核心景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的排放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植被,加强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林木,因整理林相、更新林木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经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建档,挂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移栽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

  对岳麓书院、黄兴墓、蔡锷墓、爱晚亭、麓山寺、云麓宫、新民学会旧址、七十三军抗日阵亡将士墓、橘子洲头诗词碑、飞来石等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应当划定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订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场所的修缮,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国家规定执行,保持其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改善安全、交通、消防、服务等设施和游览条件。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禁止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除景区内的环保型营运车辆、执行施工任务的车辆以及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内行驶。

  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景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文明经营。

  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二)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

  (三)破坏岳麓山、凤凰山、天马山、牛形山、桃花岭、寨子岭、金牛岭、石佳岭、扇子山等山岭的地形地貌;

  (四)填塞或者污染桃子湖、咸嘉湖、后湖、顺塘水库;

  (五)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烧窑、葬坟和修墓;

  (六)损坏文物古迹、园林景观;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 核心景区内除遵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开设经营性餐馆(从核心景区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

  (三)新迁入住户;

  (四)猎采野生动植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废弃物或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刻画或者污损岩石、竹木;

  (七)储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破坏景观、妨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搬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心景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设工程竣工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参与验收。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当达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应当列入总投资,不得低于该项目工程费用的2%,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第二十四条 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破坏景观的,可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猎采野生动植物、葬坟,破坏景观、植被的,可处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破坏景观、植被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或者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标牌的;

  (三)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