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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41:35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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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城[2003]1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今年入汛以来,我国先后出现了几次较强的降雨过程,部分江河水位上涨。淮河发生了相当于1991年的大洪水,西江、湘江、赣江及新疆部分河流发生了超警戒水位的洪水。目前,淮河流域的防汛形势依然严峻,黄河、海河、松花江、辽河流域已进入主汛期,一些地区随时可能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确保城市安全渡汛,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防汛工作的领导 

  城市防汛工作是建设系统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城市防汛的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要认真落实好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城市防汛责任制,建立各厅、委、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单位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制。对重点防洪排涝地区和建、构筑物实行分段包干,一旦出现汛情和险情,及时做到上传下达,并要迅速动员和组织力量进行抢护,保证城市安全渡汛。

  二、开展城市防汛安全大检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管理职责,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汛前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一是全面检查城市排涝设施,及时疏通排水管渠,保证排涝泵站各类机电设备能够随时投入使用;是检查危旧房屋、棚户区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状况、加固措施和紧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三是将汛期在建筑工地的防汛作为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的重点,加强对在建工地防汛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基坑、边坡以及塔吊和脚手架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四是检查城市供水、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抢险措施,落实供水、公共交通、供气安全渡汛生产调度预案,确保汛期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三、抓好城市防汛抢险准备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要积极参与制定城市渡汛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落实必要的防汛器材和物资。各地要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建立健全设施日常养护管理责任,使现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要建立和完善城市防汛的应急反应预案,强化汛期值班和信息处理制度,保证汛情、险情信息渠道的通畅并提高信息传递时效;组织落实城市防洪排涝抢险队伍,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和隐患。

  四、做好城市防汛救灾工作情况整理上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城市防汛的第一手资料,及时上报城市受灾和基础设施损坏情况。同时要针对城市排涝系统的问题,于8月20日前,将今年及明后两年的城市排涝系统建设计划上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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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的旅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的短线旅游,并于当天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业务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局对“一日游”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广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一日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企业,均需向广州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拟开办“一日游”线路及游览项目安排;
  (二)申请者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一日游”业务所需的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者所拥有的符合旅游接待条件的专用车辆及该车行驶证和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复印件、环保部门核发的尾气排放污染达标证明文件;
  (五)驾驶专用车辆司机的驾驶执照复印件(有两年正式驾龄)和随车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专用车辆,须做到:
  (一)车况良好,车内车外清洁美观、座椅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涂饰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车厢内显眼位置张贴本车“一日游”线路安排、在各景点的停留时间、参观游览活动的游客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在车厢内装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扩音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车厢消防用具。


  第六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随车导游,须经广州市旅游局指定的业务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广州市旅游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于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的15日工作日内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批复。


  第八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单位,须将本单位“一日游”的线路安排、车辆型号、车牌号码、报名接客地点、发(收)车时间、咨询电话号码、收费价格,以及本单位的名称、法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资料报广州市旅游局备案,并输入广州旅游咨询中心电脑网络。


  第九条 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改变已确定的行车路线、游览点和活动时间;
  (二)游览接待安排的用餐及购物全部在经批准并公布的定点单位;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得来回揽客;
  (四)不得以各种方式索要小费及回扣;
  (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条 对违反第九条规定第(一)--第(四)项的,由广州市旅游局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广州市旅游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广东省旅游检查证》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开展广州市“二日游”及二日以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及概念
法人独立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基石,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并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不能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常见的空壳公司、脱壳经营、虚假出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人格滥用等,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滋扰。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矫正。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美国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随后,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认了该制度,将其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重要共识。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导入不仅对于强化公司股东的责任,使有限公司弊端缩小到最小范围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已加入WTO经济环境的我国建设诚信社会主义国家也具有积极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当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将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 ,而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该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 ,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己任的。

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
应当明确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的,是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如果不恰当地适用该法理,则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违背创立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来意义。所以,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一直都极其慎重,并且各国还针对各自司法判例的实践,以公平、正义法理念为宗旨,对该法理的适用要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一般来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前提条件。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只有通过合法设立与登记的公司,股东和公司才得以分离,公司人格也才有被滥用的可能。从逻辑上看,也只有承认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即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才谈得上是否应该将该面纱揭开的问题。
(二)主体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对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的主体,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产生,只有支配股东或曰控制股东之存在,才有该理论运用之必要。其强调,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它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谋自己之私利的情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有人则认为,滥用公司人格者不仅包括公司股东,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公司职员以及与公司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法理,是针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其适用要件之一应当是股东有此种滥用行为,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它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针对这种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当然,上述结论是建立在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股东,而只是公司聘用人员的身份基础上的。对于现实中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通常是由公司股东出任,即股东身份与董事身份或其它身份集于一身的情形,则另当别论。在此情形下,应当依照股东和董事不同的义务标准将其两种不同身份区分开来,针对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责任。只有以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才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格,直索公司背后支配股东的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而设立的一项严格责任制度,其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事后的方式给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和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主张者。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请求,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这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是难以说通的。就股东而言,他们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最大受益人,但不排除公司制度有时对其不利。但是股东既然选择了以公司形式进行经营,依公平、正义的目标,股东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的好处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当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既具有股东身份,又具有其他身份时,就必须区分其不同的身份,决定是否适用这一法理。
(三)行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针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创设的,因此其适用要件之一当然是要求必须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存在。至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表现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经济现象。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有抽逃出资、空壳经营、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即公司人格形骸化,使公司成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等等情形。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非常隐蔽,因此企图用成文法的形式把这些纷繁复杂的行为都包括进去,固定下来是不可能的,具体个案中,法律实践者只有根据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并借助于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和权利滥用禁止等一般性条款去判断,才能决定是否适用这一法理,从而也使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其实际运作中不仅能广泛应用,而且表现为一种活的灵魂。
(四)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旨在于通过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来保护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因此它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全面的否定,而是仅仅在个案中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才适用的法律制度。因此,只有利益相关人因为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而遭受到损害时才有适用该法理之必要。也就是说,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损害,否则就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当然,利益相关人所遭受的损害只有是因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引起时,才能适用该法律制度,即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认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
综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绝对化纠正,其本质意义在于防范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是法人人格独立法理的例外,其适用要件和适用场合虽然难以完全概括,但却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不能任意扩大这一法理的适用,否则将会与其“利益衡平器”的主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