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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4:49:26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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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交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第48号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交通部部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汽车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公路口岸运输出境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危险货物常压包装容器(包括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标准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用于盛装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

  第五条 生产、经营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六条 交通部门设立的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及包装容器进行查验,发现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或者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不予放行。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将每批出境的危险货物《使用鉴定结果单》保存备查。保存期为1年。

  

  第二章 检 验

  第七条 国家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八条 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产品经自检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同时提供厂检合格单。

  首次申请性能检验的或者经性能检验合格后产品设计、材质或者加工工艺发生改变的,在申请性能检验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及原材料检验合格单等资料。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十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根据包装容器的材料性质和所装货物的性质确定,自《性能检验结果单》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在性能检验合格证书上注明。

  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纸桶盛装固体货物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8个月;盛装液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年;盛装腐蚀性货物的(包括带有腐蚀副标志的货物),从罐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其他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年;但是盛装腐蚀性货物,从灌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如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需重新进行性能检验。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采取周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同一规格、材质、制造工艺的包装容器的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车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在检验周期内实施定期、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第十二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同时提供所盛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评价报告、相容性报告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第十四条 当同一批包装容器有不同使用单位时,生产企业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当不同的外贸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装运危险货物时,外贸经营单位可凭《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我国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规定,在包装容器上铸压或者印刷包装标记、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者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要求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包装容器。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正确制造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生产验收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八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办理托运。承运人应当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托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使用鉴定结果单》不相符或者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 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的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和用于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容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收取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费用,同种性能检验、使用鉴定项目参照海运、铁路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鉴定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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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 [2011]42 号)、安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0]31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七条 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县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市年度项目计划,上报申请中省资金补助。
  第九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 规划与设计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户型面积为50 平方米左右,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厕户型为主,其他户型为辅。地面和内外墙粉刷为普通标准,达到入住条件。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由符合保障条件的购买对象按政策规定购买。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含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二)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净收益;
  (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收益;
  (七)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不低于3%的售价收益;
  (八)四房联建中配建的商品房出售净收益;
  (九)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全市年度项目计划,市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财政部门依据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县、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 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商品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七条 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在5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在7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10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个人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规划禁建区内的危房户、无房户。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确定。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线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80%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是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保障对象;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地城镇居民户口和无房住的低保家庭。
  第三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是已列入住房摸底申报的保障对象,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及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低保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新就业人员提供上岗聘书或聘用合同;
  (六)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政府文件和有效证章;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区应及时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二)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三)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报审批具体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保障对象较多时,可以采取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配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八章 出售与配租管理


  第四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面向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对象出售,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五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国家相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对象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保障房源。居住满五年需上市交易的,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国家相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二条 保障对象将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的,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不能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对象进行配租,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住房,3人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住房。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并已按程序确定的申请人,按保障性住房房源、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合理配租,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在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楼层,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第九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七条 市物价局是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政府可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同保障对象实行相应补贴。具体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限价商品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
  第四十九条 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价部门和市保障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收取,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物业服务费减半收取。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重新申请。每三年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家庭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 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十三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有困难无法退出的,按市场价收租。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建设、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和购房人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保障性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保障性住房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7)54号)同日起废止,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党的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烟草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决定》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以密切党组织同干部职工的联系为核心,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集中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国家局党组在反复学习《决定》并调查研究后,特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是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考验的迫切需要。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

  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总体是好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视党的作风建设,近年开展的“三讲”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决定》指出的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行业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有的思想解放不够,规范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打开新局面的思路、魄力和干劲;有的不重视理论学习,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刻苦钻研,满足于一知半解,或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而不悟、学而不用;有的不深入基层,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对干部职工的疾苦充耳不闻;有的弄虚作假,热衷于图虚名,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维护小团体利益、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有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不交流思想,不沟通情况,闹不团结,个别领导喜欢个人说了算;有的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推诿扯皮,不能沉下心来研究问题、扑下身子抓工作,布置任务笼而统之、大而化之,“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有的浮躁浮夸,吹吹拍拍,拉拉扯扯,不讲原则;有的讲排场、摆阔气,大手大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贪图享乐;有的交友不慎,与不三不四的人称兄道弟,极不正常;有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有的拉关系、走门子,贿选拉票,跑官要官;甚至有的以权谋私、以烟谋私,违法违纪,跌入犯罪深渊等等。对上述现象,干部职工很不满意,已成为群众议论批评的热点焦点。各级党组织当务之急是要抓住干部职工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放,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让干部职工尽快看到改进作风的实效,使人心悦诚服,增强信心。

  各级党组织要从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努力把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学风,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标本兼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制止铺张浪费;任人唯贤,用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

二、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坚持规范、改革、创新的工作重点,推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着重解决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存在的盲目乐观、故步自封的自满情绪;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思维定势;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状态。从实际出发,认识新事物,适应新要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要把立足点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大力推进理论创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树立市场经济的新观念,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烟草行业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党的思想路线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增强规范、改革、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倡力戒事务主义,大兴勤奋学习之风;力戒享乐主义,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力戒拜金主义,大兴廉政勤政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大兴真抓实干之风;力戒官僚主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三、改进学风,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

  党员干部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经济理论、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提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紧密结合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理性思考,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要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各级领导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中央“十五”期间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已经确定,国家局党组也制定了《2001年一2005年全国烟草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了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对行业内处级以上干部,要分期分批安排进各级党校学习,党组织要事先制定计划,逐人落实。通过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地抓好理论学习,逐步健全和完善理论学习领导责任制、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抓紧学习世贸组织“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纠纷”三项主要职责,尽快掌握世贸组织成员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并认真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尽快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入世”后对烟草行业的影响,转变管理经济的方式,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趋利避害,把压力变为动力,在挑战中抓住机遇,在变化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健康发展。

四、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贯彻《决定》,核心问题是保持党组织同干部职工的密切联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健全定期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把群众路线贯穿于领导决策的全过程,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承受能力。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把“上访”变为“下访”,主动深入到困难大、矛盾多、问题复杂的单位,倾听意见、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解决问题、凝聚人心。

  要关心职工群众疾苦,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听真话、察实情、访民意,掌握职工群众在想些什么,盼些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尽最大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密切干群关系,归纳起来就是“深入”两字,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解决那些组织结构调整企业中职工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分流职工的工作。国家局机关倡导和培育“敬业、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新风,处以上干部要坚持每年不少于5天时间到基层参加一线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在2002年的“调查研究年”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本职工作,突出重点,调查研究一、两个问题,特别是调查研究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入世”后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等问题,重点解决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尽快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摆脱出来,大力压缩会议和文件简报,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坚决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大力压缩文件简报数量,压缩文件简报报送范围,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国家局机关要带头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开,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的就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安排在行业内饭店招待所召开。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能用电话协商解决的问题就不发文,国家局机关没有办简报的司局不再新办,已经办简报的司局只保留一种。文件简报,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可行,反对空话套话,不搞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推动信息化建设,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国家局党组将对各单位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

  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领导方法,规范领导班子决策的范围、规则、程序和方法,坚持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做到程序规范、决策正确。各级党组(党委)要健全党委议事规则。领导班子内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以身作则,胸怀宽广,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加强与班子成员的沟通、协商,发挥副职作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协助正职把好关,为正职分忧解难。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发现不良苗头和问题要互相提醒,不断增强党组(党委)一班人的团结。

  要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持维护中央的权威,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各行其是、擅自行动。

  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发[1995]3号),保障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权利得到正确和充分行使。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把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同时保证下级党组织和基层党员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以便集思广益,改进工作。

  各级党组(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认真抓好会后整改工作。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接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坚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制度。

六、标本兼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要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各级党组织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三靠监督,促进党风好转。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党员干部端正党风自觉性的需要。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正廉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好一支“政治坚强、廉政过硬、团结有力、作风扎实、结构优化、业务精通”的领导干部队伍。

  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持逐级负责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抓好烟草行业“两烟”生产经营、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多元化投资等方面源头治理工作。

  各级党组织必须旗帜鲜明地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处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烟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案件,查处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利用职权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查处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案件,查处处以上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制止铺张浪费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加强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管理和约束,防止追求奢靡腐朽的生活方式。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高消费娱乐,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出国(境),有关单位不准越权审批,必要的出国(境)访问和考察,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核准,不准经旅游渠道出国考察,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参加地方组团或行业外组团,要按秩序报批。领导干部在行业内出差,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前呼后拥。严格控制“接待费”使用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

  要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资金监管,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取消“小金库”。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遵守财经纪律,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的享乐主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形式的庆祝、纪念、研讨、表彰、奠基、剪彩活动以及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考核。

八、任人惟贤,用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的标准和程序。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必须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严格遵循干部工作原则,坚持任人惟贤,不准任人惟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要负起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的责任,加强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考核,把干部作风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重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

  进一步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积极推进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运用“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性管理和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评选等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推行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加大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力度。改进干部考核考察方法,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程序和办法,既要尊重民意,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严肃查处贿选拉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选人用人中的问题。加强对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管理,严禁增加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跑风漏气、封官许愿、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等行为。

九、切实加强对党的作风建设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抓紧抓好。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本单位“一把手”带头抓党建的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完善“三讲”教育后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加以改进。机关党组织要在党组的指导下,做好党的作风建设工作,使机关干部带头转变作风,改进工作。要把党的作风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统筹规划,以抓好党的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要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好、贯彻好、实践好《决定》,用《决定》精神规范自己的言行,率先垂范。同时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单位的作风建设,每半年检查一次作风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和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

  各省级局党组(党委)要对照中央《决定》和国家局党组贯彻意见,找出、找准当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抓好所属单位的作风建设。国家局党组将派出工作组,对落实中央《决定》和国家局党组贯彻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号召,全行业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以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