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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58:03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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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四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
                 实 施 细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安置的残疾人,是符合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残疾人证》
,在劳动部门规定招工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户口残疾人。
  三、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并组织协调实施。
  四、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
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
  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分散按比例安排与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事业集中安排相结合
的方针。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六、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本单位职工(含一年
以上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安置
前致残者或伤残军人。安置后致残者不计算安置比例。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
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七、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乘以上年度所在县、市(区)职
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
.5人以上的,按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足0.5人的国有、集体、外资企业免予安置残
疾人,但每年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元,私营企业每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元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社会团体(含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编委核定人
数每人每年缴纳1 5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机关、社会团体(含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
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由各级人民银行督促各单位
开户银行代收后,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帐户。私营企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由
工商部门协助代收,并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帐户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统一收缴,县、市(区)按年度收缴的总数,分别上缴省、市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各5%调济使用。
  九、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
  (一)补助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支出。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部(所)负责管理,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和同级财政、审
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十一、市城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
金的收缴,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分别通知应缴单位和该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直接
从应缴单位帐户上扣缴。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确需减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同级财政
、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
员会审批后,可给予减缓照顾。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的收缴。张湾、茅箭和白浪开发区负责区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安置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十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
构交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等情况。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部(所)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职工总数以及残疾人职工情况进
行审查,核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
书》。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予每年三月底前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核定的上
年交款金额通过银行委托付款方式直接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银行帐户。
  凡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从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十三、残疾人鉴定以国务院颁布的《五类残疾标准》进行认定。市卫生局、市残联、市
人民医院组成残疾人鉴定委员会,负责张湾、茅箭、白浪开发区和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单
位残疾人的残疾鉴定,市属残疾鉴定检查定点在市人民医院。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组织,
指定鉴定医院负责本地区残疾鉴定工作。
  十四、全市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户口的残疾人(指无业和就业前致残的残疾人),到所在地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办理残疾人登记手续。本单位有残疾职工而拒绝进行残疾鉴定和
登记的视为该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五、经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残联发给《残疾人证》予以确认。对鉴定
有争议的,由残疾人本人或所在单位向本地残疾鉴定委员会或残疾鉴定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
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查,作出最后的鉴定结论。
  十六、革命伤残军人的残疾鉴定,以《革命伤残军人证》直接进行认定。
  十七、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县、市(区)、乡(镇)、街办分
级负责、分级安排、分级管理的办法介绍推荐。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当优先安排招
用;各单位也可以录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残疾毕业生,也可以自行招聘无业残疾人。
  十八、残疾人劳动就业受国家法律保护,对残疾人应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
  (一)单位停、转、破产时,对在职残疾人应予以特殊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在职残疾人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充分考虑到照顾残疾就业的原则;
  (三)就业残疾人的岗位培训和科技活动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四)在同等条件下,对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金融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优先
扶持。残疾人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由有关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合
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十九、残疾人应自强、自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提高劳动技能,增强适应
能力。
  二十、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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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颁发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留成范围和留成比例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任务和按计划供应本地市场的前提下,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供应出口的中央部管商品和地方管理商品,以上年的外留实际收购额为基数,增长的部分,实行外汇留成。
1、中央部管商品,超过基数供应出口部分的外汇收入,留成百分之二十,其中除分给中央主管部和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各三分之一外,其余三分之一另作为基数,省主管部门和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各分百分之二十五,所余的百分之五十留省集中使用。省主管部门分得的
外汇,属于出口工业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七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三十;属于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三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七十。
2、地方管理的商品,超过基数供应出口部分的外汇收入,留成百分之四十。以这百分之四十为基数,省里留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省主管部门、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和企业各得三分之一。省主管部门分得的外汇,属于出口工业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七
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三十,属于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三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七十。
3、属于外贸以进养出(包括进料加工)的出口商品,按出口净创汇额(即在出口收汇中扣除进口原料、辅料、设备等用汇)计算,留成百分之十五。以这百分之十五为基数,中央部管商品部分,分给中央主管部百分之三十,分给企业百分之二十,省里留百分之二十,省主管局、地区
(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各得百分之十五;属于地方商品部分分给企业百分之二十,省里留百分之五十,省主管局、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各得百分之十五。
4、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工缴费外汇收入,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规定,除了用于支付外商提供设备价款外,留百分之十五给企业,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国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培训人员和业务考察等费用;留百
分之十五给企业所在的地方(如系部属企业,分给地方和主管部门各一半)。留给地方的部分再作为基数,省里留百分之五十,省主管局、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各得百分之二十五。由于生产方面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索赔,从企业和主管局留成中支付。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辅
料总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减半留成;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不予留成。

5、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的外汇,在补偿期间,扣除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后,留百分之十五给企业和地方,各半分配;如系部属企业,除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外,其余分给主管部门和地方各一半。留给地方的部分外汇,由省集中百分之五十,其余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区(包括市、县)或
省辖市各得百分之二十五。待补偿期满后,按出口贸易的不同形式计算留成。
以上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各地、市应分得的外汇留成额,再参照各地、市出口商品收购增长额,作适当平衡分配。
下列出口商品收汇不实行留成:
(1)粮食、食用油、原油、成品油、煤炭、水泥、原木、钢材、生铁、锌等十个重要统配商品;
(2)经批准进行国内外品种调换,不增加国家外汇收入的出口商品;
(3)为归还借用的外汇贷款和补偿从国外引进设备所提供的出口商品;
(4)已有外汇留成的出口商品;
(5)由外贸负责经营的供应国内市场销售的商品;
(6)没有完成国家调拨任务和供应国内市场任务而增加出口的商品。
二、留成外汇的计算方法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计算,以当年外贸收购实际增加的有效数量为依据(即按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收购数,包括计划内和经外贸部门批准的超计划完成的部分,扣除上年实际收购额和当年外贸经营的内销部分,扣除出口转内销部分),按单项商品当年出口的平均价格,逐项计算出外汇
金额,再根据留成比例,核定外汇分成数。凡不符合出口规格、质量的产品,外贸公司不予收购,也不能计算外汇留成。
在计算外汇留成时,对原料和加工成品,原则上不得重复计算。原料调入地区的加工品出口,计算出口成品外汇收入留成时,应扣除原料部分。
加工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材料、辅料,由外贸进口的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按以进养出的留成比例计算。主要由国内有关部门供应,外贸进口只占少部分的,按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计算。
三、外汇留成的结算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由外贸部统一结算,一年结算一次,于下年一季度内结清。省外贸局统一组织各外贸分公司,在下年二月十五日前,计算出上年外汇留成的结算统计资料,分别报送各总公司;省外贸局二月底前报外贸部。由外贸部办理拨汇。省外贸局根据外贸
部下拨的留成外汇数额,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和生产加工企业、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结算事宜。
四、留成外汇的使用
各部门,各地、市、县,各企业的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的生产。
五、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0年4月15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鹤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省直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为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制定了《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认真执行《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严格遵循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3.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4.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5.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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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故意拖延、推诿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或阻挠。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上级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机构应当下达《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立即改正,并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被投诉部门收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按期向法制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决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干扰、阻挠、抵制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投诉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2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评查时,从各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拟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是否一案一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被评单位在收到评查意见后当日或者3日内提出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经批准,向被评单位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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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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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印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同一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在15日内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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