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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0:42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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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29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为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队伍建设,提升卷烟商品营销员的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和持证上岗率,国家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行业全面开展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为规范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技能鉴定合格率,促使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从提高卷烟商品营销员队伍素质和提高烟草行业整体竞争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的重要性,建立领导责任,按照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提高烟草行业营销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统一由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归口管理。
  二、分级实施
  鉴于全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工作刚刚起步,需要参加鉴定培训的人员很多,任务很重,为方便卷烟商品营销员参加培训,缓解工学矛盾,降低培训费用,该项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1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由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国家局的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地点由各省自主选定。
  2.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点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确定一个培训点[培训规模大的省级局(公司)也可确定两个培训点,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各省级局(公司)拟确定的培训点(详见附件),若有变动也要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没有确定培训点的省级局(公司),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就近送到其他省级局(公司)培训点培训。各培训点要在省级局(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要求,实施培训。
  3.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今年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试点,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再确定培训点。
  三、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市场营销基础知识、卷烟商品基础知识、烟草专卖管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卷烟商品销售专业知识与技能、物流管理和服务营销等。
  根据《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要求,国家局组织编写了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统编教材《卷烟商品营销员(试用)》,该教材分为初级和中高级两册。要求各培训点在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中使用该教材实施培训。
  2.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形式,由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省系统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0学时。
  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宜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0学时。
  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试点),要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40学时。
  四、有关要求
  1. 各省级局(公司)要根据国家局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省烟草系统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负责组织和管理好初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抓好所属培训点的建设,优化配置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验和训练条件;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培训点的培训工作。
  2.为保证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质量,提高鉴定通过率,每个培训点至少要配齐市场营销基础、卷烟商品销售、物流管理、服务营销、烟草专卖及相关政策法规等5个培训课程方向的培训教师。
  3.各培训点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管理。抓紧建设一支专业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操作技能娴熟,掌握现代培训技术和技巧的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
  4.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由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负责颁发。
  5.对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培训点的要求:
  (1)具有市场营销基础、卷烟商品销售、物流管理、服务营销、烟草专卖及相关政策法规等5个培训课程方向的教师。为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每个培训点至少要配齐5名培训教师。
  (2)具备较好的培训场地和设施条件,如标准教室、多媒体教学系统和微机室等。
  (3)具备实施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必备的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4)具备学员正常学习、生活必要的条件,如宿舍、食堂等。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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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

  第七条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汛防台抗旱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

  (六)负责本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八)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三)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五)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七)统计、上报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

  (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防汛防台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组织编制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崩塌和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要的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钱塘江干流及乌溪江、新安江、分水江、浦阳江等重要支流和瓯江、东苕溪干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

  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和钱塘江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所管理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的安全运行承担直接责任。

  有关工程的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水库、堤防、山塘和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防汛防台安全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的管理,控制蓄滞洪区内的人口及经济增长,鼓励已在蓄滞洪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外迁。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洪水威胁,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以符合防洪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必要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提高农居房的抗灾能力。

  农居房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防汛防台与抗旱

  第二十一条本省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

  (四)台风即将登陆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

  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二条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汛期值班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结论以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在预报台风即将登陆或者即将严重影响我省至汛情解除期间,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移动通信经营单位应当滚动播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汛期,电力、通信部门的电力调度和通信服务必须服从防汛防台工作的需要,保证防汛防台用电和防汛防台通讯畅通。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运送防汛防台抢险的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钱塘江干流、新安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等主要江河的洪水调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江河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洪水调度。

  第二十六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预警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

  第二十九条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避灾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根据防汛防台预案或者汛情,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业,在台风影响期间应当停工,并采取相应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安全检查。

  在台风影响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行道树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在台风影响期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广告主或者广告设施的管理者应当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防风措施,广告设施的审批部门应当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居民应当增强防风避险意识,落实防风安全措施,防止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对水源实施临时应急调度,并组织建设、气象、水利等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

  (二)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三)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六)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七)其他应急供水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在非常抗旱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六条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采取下列用水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

  (二)压缩农业用水量;

  (三)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四)实行临时性水价制度;

  (五)分段分片集中供水;

  (六)其他用水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计、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十八条发生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医疗防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组织抢修各项毁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设备。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四十条蓄滞洪区、江心洲等区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避洪撤离的需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安全转移。

  第四十一条地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备的排水设施,配备必要的排涝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抢修责任。

  第四十二条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电力、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抗风避洪要求,并做好有关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十三条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避风港建设的规划,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避风港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完善船舶系泊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增强防御风暴潮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避风港的防风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避风港的安全容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网箱等海上养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防御台风的要求,并防止影响船舶正常通航和避风。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台风期间船舶避风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检查督促。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防台队伍,进行定期训练和演练,提高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公共建筑物因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用于防汛防台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核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特种车辆执行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特种车辆执行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免缴通行费。

  第四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一)蓄滞洪区因蓄滞洪水而造成损失的;

  (二)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洪水调度指令,因水库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而造成农作物减产、水产养殖损失的;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造成损失的。

  鼓励易受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对参加农居房、渔船和农业等政策性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抢险人员购买抢险救灾时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抢险救灾而伤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补偿、补助和抚恤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防汛防台物资储备费用、防汛防台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依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防洪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业管理责任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

  (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未按照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组织抢险而造成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汛防台抢险指令或者分洪、滞洪决定以及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

  (四)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防汛防台抗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或者整改的;

  (六)截留、挪用、移用、盗窃、贪污防汛防台抗旱或者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七)在防汛防台抢险中擅离职守的;

  (八)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九)其他妨碍防汛防台抗旱抢险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非常抗旱期,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是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完善规划体系、编制专项规划、推进产业发展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暂行规定》是《纲要》的配套措施之一。《纲要》和《暂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政府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切实贯彻好、执行好、实施好《纲要》和《暂行规定》,努力实现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



序 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泛指依托宁东煤田建立的能源、化工及相关产业集群。宁东煤田已探明地质储量270亿吨,占全区总量的88%;远景储量1394亿吨,已被国家列为13个重点发展的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区域内煤炭资源富集,供水条件优越,交通运输体系完善,既靠近城市,又不占用耕地,具有发展大型能源化工基地的优越条件。

根据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能源发展战略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时度势,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基础上,做出了建设宁东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通过开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建设宁东基地,是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的关键步骤,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效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选择,是全面推进小康建设、惠及全体人民的重大举措,被自治区确定为举全力开发建设的“一号工程”。两年来的实践,更加坚定了我们举全区之力,更快、更好地开发建设宁东基地的信心和决心。

2003年制定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总体规划与建设纲要》,对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的起步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规划的部分工业项目已建成或开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始起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全区上下对宁东基地发展建设的内在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有必要对原来制订的纲要进行修编完善,以更好地发挥重要指导性作用。修订后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区上下与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相关的各项事业都应该以此为指导开展工作。宁东基地以外的煤炭、电力、煤化工等相关产业发展,也应借鉴《纲要》的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全局,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能源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综合竞争力,统筹发展质量、发展速度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宁东基地建设成为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度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努力推进我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宁东基地规划是指导建设的根本依据,由自治区政府制订。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程序实施。要统筹开发建设的内外部条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保持规划动态完善的主动性和连续性。

2、坚持高标准。设立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优先发展技术领先、具有规模优势和比较优势的项目,促进煤、电和煤化工优势企业聚集,形成优势产业群。禁止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入宁东基地。

3、坚持市场化推进。以培育可持续的市场竞争力为根本出发点,尊重并落实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宁东基地的环境,培育开放、有序的竞争机制。

4、坚持优化产业布局。产业之间合理衔接,资源有效配置,实现均衡发展。依靠科技进步,不断优化产业、企业和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单位资源效益最大化。成组布局紧密相关的建设项目,形成特色鲜明、运转高效的产业板块和产业园区。

5、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重视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6、坚持合理有序开发资源。资源开发与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资源开发与资源节约并重。加强初级加工废弃物的梯级利用,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

7、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以人为本,把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作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严格实施,使生态环境水平对经济发展始终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打造生态工业园区。

8、坚持协调均衡发展。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和发展城镇,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和开发人文自然景观,实现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规划与建设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分两个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一期)为2003-2010年。主要是深入探索宁东基地建设发展的内在规律,确定发展的总体思想,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明确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基础条件;建设和启动一批关键性基础设施和主导产业项目;同时起步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生态保护、城镇建设项目,争取把宁东基地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到第一阶段末,宁东基地框架和高效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贡献。

第二阶段(二期)为2011-2020年。主要是进一步扩大主导产业规模,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生态保护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到第二阶段末,全面实现规划与建设的目标,我区产业结构和工业化水平发生根本性变化,宁东基地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成为具有鲜明优势特色的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要力量。

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各阶段的主要指标



指标内容
2005年
2010年
2020年

1、资源开发加工能力
 
 
 

  煤炭产能(万吨)
1000
8000
13000

发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46.5
639
2699

 煤化工产成品总量(万吨)
0
550
1300

2、投资(亿元)
 
 
 

 基础设施
20
100
170

 主导产业(煤、电、煤化工)
55
1100
3000

3、资源利用效率
 
 
 

  煤矿回采率
72%
76%
78%

  煤矸石与煤灰渣综合利用率
0
70%
100%

  水循环利用率
75%
80%
90%

4、生态与环境指标
 
 
 

 控制区森林覆盖率
8%
15%
25%

控制区植被总覆盖度
30%
40%
60%

 空气质量指数
符合二类、三类区标准

5、产出效益(亿元)
 
 
 

 主导产业总产值
11
450
1500

 主导产业增加值
3.3
148
510

 其他产业总产值及增加值
 
148/48
750/255

 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
0.6%
19.6%
32.3%



三、规划体系

在《纲要》指导下,制定控制区规划、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社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确保建设发展快速、协调、顺利推进(宁东基地规划体系结构示意图见下页)。

(一)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煤炭、电力、煤化工产业规划,明确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项目布局、资源开发等内容。接续资源是宁东基地中长期规划的基础,要抓紧实施煤炭等资源勘探规划,为长远规划和发展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二)基础设施规划

通过制定基础设施规划,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支撑条件。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区域内部机械化运输系统)、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供电、供热(汽)、供气(工业气体)、电信通讯(信息化)、消防等专项规划。

宁东基地规划体系结构示意图




(三)社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能力及公共资源对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承载力问题。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宁东镇镇区和服务业等专项规划。

(四)控制区规划

通过制定控制区规划,有效保护煤炭、土地等资源,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保障开发建设有序进行。控制区要总体覆盖宁东煤田和工业园区,相对分散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人文自然景观等,也要将其外缘50-100米区域一并纳入控制管理范围。制定宁东基地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当前开发建设用地,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各工业园区要分别制定园区规划。

(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以市场为导向,以可利用资源为基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要求,对宁东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进行规划。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方法、途径、建设内容、综合利用项目等,提出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配套政策措施、组织管理体系等。通过制定循环经济规划,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产业布局

产业布局是规划与建设的核心内容。煤炭、电力、煤化工是宁东基地的三大主导产业,石油天然气化工等产业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一)煤炭产业

煤炭资源是宁东基地电力、煤化工及其他产业最重要的燃料和原料,煤炭产业具有重要的先导和基础作用。

总体要求:

1、统一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强化自治区政府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从宁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根据市场需求、资源及运输条件,统一规划矿区建设。矿井建设依据矿区规划实施。

2、保持煤炭供求平衡。优先保证宁东基地电力、煤化工产业燃料煤、原料煤的供求平衡,煤炭外运是宁东基地及宁夏煤炭总量平衡的调节手段。

3、建设大型现代化矿井。发挥宁东煤田整装后发优势,矿井建设要突出规模效益,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禁止新增小矿井,对原有小矿井不再新增资源。未达标小矿井要有计划地实施关闭。

4、保护与节约煤炭资源,提高利用效益。根据不同煤种和煤质合理规划煤炭利用方案,最大程度挖掘煤炭资源效益。禁止对未探明储量矿区进行设计开采;禁止只开采浅表层或厚煤层、废弃埋深层或薄煤层的项目设计;尽可能减少各种因素预留煤柱占有的资源量。

5、合理衔接工序关系,项目成组集中布局。根据采-洗选-配、煤-电、煤-煤化工工序关系和地理地质条件,成组设计、集中布局矿井及洗配煤项目。配套设计或预留原料用煤全部入洗的条件。

主要任务:

1、煤炭资源勘探。围绕煤矿建设进度加快勘探,灵武、鸳鸯湖、横城、韦州矿区勘探任务于2007年全部完成。马家滩、积家井、萌城矿区勘探于2010年完成。

2、矿井建设。一期工程期间,在灵武、鸳鸯湖两个矿区新建一批大型现代化矿井,在横城矿区建设中型矿井,在韦州矿区建设中小型矿井,并对灵武矿区、石沟驿井田现有老矿实施技术改造。2005年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吨/年,占全区总生产能力2640万吨/年的37.9%;一期工程期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年,占全区1亿吨/年的80%。二期工程期间,扩大灵武、鸳鸯湖、横城矿区已有大中型矿井产能,并在灵武、横城、鸳鸯湖、马家滩、积家井矿区新建一批大中型矿井。二期工程期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1.3亿吨/年,占全区1.5亿吨/年的86.7%。萌城矿区为宁东基地的资源后备区。

(二)电力产业

国家“十五”计划和电网规划已经将宁夏确定为大型火电基地和外送电基地。要继续积极有力推进宁东基地电源、电网和对外送电两个方面的重点工程建设,早日建成国家西电东送重要的火电基地。

总体要求:

1、电源与电网紧密关联,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发展电网。

2、电网建设要以区内外两个市场为目标,科学预测、合理分析各个发展时期区内外负荷。区内需要是基础,对外送电是关键。内部电网要优化升级,输配电网要协调发展,建成结构清晰、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经济合理的坚强电网。

3、电源建设要优化规模和布局。鼓励建设600MW及以上超临界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优先建设为宁东基地集中供热(汽)的大型热电厂;发展以中煤、煤泥、煤矸石为燃料的综合利用电厂;严格控制自备电厂建设,引导和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发电。

4、电厂选址要尽可能靠近矿井。优先安排煤-电联营项目,鼓励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煤-电关系逐一对应的成组布局项目。电厂及电力线路走廊尽量避免占用或穿越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矿井、城镇及工业园区,减少与基础设施的立体交叉。对规划的电力线路走廊进行有效保护。

5、充分利用自然凹地,尽可能集中建立灰渣场及脱硫石膏场,减少环境影响和节约用地,并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6、电厂建设必须同步采用烟气脱硫及空冷技术,研究和规划烟气脱氮技术。统筹宁东基地新增电厂建设及外部老厂技术改造项目进度,保证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

主要任务:

1、电源点建设。宁东基地规划建设8个大型坑口电厂和2 个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规划总装机容量26990MW。2010年以前,开工建设马莲台电厂、灵州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灵武电厂、鸳鸯湖电厂、水洞沟电厂、方家庄电厂和枣泉电厂,新增装机容量6390MW。2020年以前,扩建上述电厂,开工建设永利电厂、马家滩电厂、石槽村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规划建设的10个电源点全部建成,新增装机容量20600MW。除满足全区用电需求外,实现向区外大规模送电。

2、电网建设。一期工程期间,配合新建电厂接入系统建设330KV主网架。2010年前,建成兰州东至宁东750KV超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及宁东至天津东±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形成宁夏火电和黄河上游水电打捆向华北送电3000MW。2015年前,宁东基地建成1000KV交流(或±800KV直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向华北、华东电网送电4000MW。2020年前,宁东基地通过特高压电网向区外再增加送电6200MW。届时,宁东基地向区外送电达到13200MW。

(三)煤化工产业

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对宁东基地发挥资源优势,调整我区产业结构,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总体要求:

1、以原料煤品种、质量和供应能力为基础,以发展石油化学工业替代品为主要目标,规划布局煤化工核心项目。

2、坚持煤化工技术、规模和装备水平的高起点。优先采用工业化技术成熟的国内外先进工艺装置,建设具有规模效益的大型煤化工项目。

3、密切跟踪国内外碳一化学工业的发展趋势和先进技术,延长煤化工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鼓励煤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之间的多联产、集成化深加工项目,发展循环经济。

4、发展高效利用和节约煤炭资源技术。重视劣质煤的开发使用,配合煤炭产业规划研究确定不同煤种、煤质的利用方案,通过合理使用不同煤种、煤质,挖掘煤炭资源最大效益。

5、加强对污水、尾气、残渣等废弃物以及余热的综合利用和集中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要十分注重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积极发展节水技术。

主要任务:

2010年前,在建32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建成25万吨/年煤基甲醇、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52万吨/年煤基烯烃和52万吨合成氨/92万吨尿素项目。2020年前,通过扩建,煤炭间接液化生产能力达到820万吨/年,煤基二甲醚生产能力达到83万吨/年,煤基甲醇生产能力达到43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能力达到104万吨/年,尿素生产能力达到184万吨/年,煤基烯烃生产能力达到122万吨/年。

(四)生产配套服务产业

宁东基地工业发展客观上要求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既能丰富宁东基地产业结构,也是现代化工业基地的必备条件。

总体要求:

遵循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科学预测市场需要,制定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分阶段采取不同政策稳步推进规划实施,培育服务型企业逐渐成长。按照市场规律和企业改革方向,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与宁东基地生产配套的服务产业快速发展。

主要任务:

一期工程期间,重点培养扶持金融、信息服务业、物流、机电、热能、自动控制等专业化生产服务企业,逐渐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二期工程期间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

(五)园区布局

工业园区是落实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精细化工、材料工业、综合利用及社会化生产服务产业发展规划的载体。工业园区发展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宁东基地的总体水平,必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总体要求:

1、优先保证主导产业发展。园区规划与布局要优先保证煤化工发展需要。三大主导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要以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指导,合理规划、有序发展。

2、合理划分园区功能,分层管理。要从宁东基地整体目标出发,贯彻循环经济的理念,既坚持煤化工园区的高起点、高水平,又要兼顾产业多样性,分层次管理其它园区,使各产业协调发展。除符合规划布局的采矿、电力等能源工业外,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园区。

3、园区内部合理布局。优先规划安排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效益的项目建设。在充分考虑各项目之间安全布局的前提下,成组布局产业间关联度高的多联产、集成化深加工项目。统一布置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辅助系统。

园区设置:

规划建设煤化工园区、临河综合项目区、灵州综合项目区。综合考虑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园区功能等方面的因素,将三个工业园区分三个层次管理。

第一层次:煤化工园区。代表了宁东工业园区先进水平,是宁东基地的形象和标志。要严格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和落实项目准入条件,保证工艺技术装备具有较高水平和规模,以保持“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化高”的鲜明特色。园区划分为A区、B区和C区(C区为发展预留区)。煤化工园区只允许发展大型、特大型煤气化、煤液化项目以及配套和深加工产业,合理安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他工业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第二层次:临河综合项目区。具有产业多样性、综合服务性园区功能,项目规划布局要保持较高的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建设规模。主要布局以煤化工产业产品为中间体开展深加工及配套服务的化工项目和建材深加工项目为主。积极发展精细化工、合成材料、建材、医药(不含生物制药)、设备制造、轻纺、清真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第三层次:灵州综合项目区。项目规划布局要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适度的建设规模。主要布局以石油天然气化工为主,重点建设石油化工、化肥、资源综合利用、煤化工及煤化工产品中间体深加工等项目以及社会化服务产业。

为保证宁东基地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要制定宁东基地工业产业发展规定,明确不同时期、不同园区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使宁东基地保持鲜明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

(一)基础设施

总体要求:

1、围绕宁东基地主导产业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与宁东基地总体发展速度相适应并适度超前。

2、统筹基础设施、城镇建设、工业园区(项目)和地下资源的立体布局,合理衔接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项目)专用基础设施和生产辅助设施,避免布局矛盾。

3、规划建设集中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工程,合理控制自备配套项目。鼓励工业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通过实施集中供水逐渐关闭原有水井。

4、根据外运、内运总量,衔接与平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公路、工业管道及皮带运输能力,优化运能结构、降低建设成本。鼓励基地内部采用工业管道及皮带运输。

5、供配电网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网架坚强、布局合理、运行灵活、接入方便。

6、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旅游产业等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主要任务:

1、铁路建设。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宁东铁路网,逐步形成西与包兰、北与东乌、向南向东分别与太中银铁路正线和银川联络线接轨的格局,在较短时期内达到东南西北都有进出条件的铁路运输优势。

宁东基地内部铁路网发展要充分考虑与国家铁路接轨的技术标准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针,宁东铁路骨干线路既有线扩能改造和公用新线建设由地方铁路公司负责,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实施步伐。到2010年,宁东基地铁路网总里程超过200公里,2015年以前达到300公里以上。

2、公路建设。依托现有条件,不断完善与宁东基地关系密切的内部、外围路网,提高内部道路等级。一期工程期间,建成盐池-中宁高速公路,开工建设青铜峡-吴忠-灵武-宁东基地高速公路。根据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需要增加等级公路。提高307国道宁东基地区段等局部运力紧张公路的等级标准并尽快实施。

3、供水设施。宁东基地项目用水通过水权转换方式,由黄河取水解决。要合理调配宝贵的水资源,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建设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并尽快建立适合宁东基地不同发展阶段情况的水价形成机制。

宁东供水一期工程形成1.6亿立方米/年供水能力。鸭子荡水库调节容量2053万立方米,目前已建成并蓄水。要抓紧净水厂及配水管网建设,及时向各园区供水。在宁东镇建设生活水厂。各工业园区(项目)生活用水,由基础设施规划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集中供应或分散建设。二期工程期间,进一步扩大供水能力,水库库容达到8000万立方米,总供水能力最终达到3.6亿立方米/年。

4、排水设施。各工业园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宁东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煤矿及电厂等相对分散项目,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分片或单独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绿化、道路广场冲刷和部分工业循环冷却用水要充分利用中水,中水处理能力要包括全部清洁下水和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水。

5、供热(汽)设施。以规划的工业园区为单位集中建设供热设施。要积极研究马莲台电厂二期工程集中向煤化工园区和宁东镇供热方案。根据煤基甲醇、二甲醚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建成供热工程。各工业园区规划要科学计算热能需求总量、热负荷分布及需求进度,为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提供依据。

6、供电设施。2005年建成宁东徐家庄330KV变电站。一期工程期末,建成灵武东、蒋家南及盐池330KV变电站,形成坚强的330KV供电主网架。配套建设11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保证各项目用户及时就近接入。

7、供气设施。各工艺装置、仪表需要的压缩空气自建解决。煤化工园区化工项目需要的氧气、氮气、氢气,集中建设空分装置供应。要对一期、二期工程空分装置规模及供气方式、建设进度及投产时间等进行科学计算,满足各产业规划项目建设需要。

8、消防设施。要统筹不同工业园区(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与一般消防标准,与城镇发展一并考虑,统一规划、分片建设。

9、信息技术。在高起点上规划,一期工程期间,建设宁东基地物流信息处理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事业信息管理网,与企业内部局域网一起构成相对完整的地区性信息系统。二期工程末,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国内发达地区城市水平。

(二)城镇建设

宁东镇城镇建设对宁东基地整体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要从建立现代工业基地的客观要求出发,从提供可靠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出发,发挥银川市、灵武市与宁东镇的作用。

总体要求:

1、宁东镇要以建设现代化环境友好型、服务型城镇为规划建设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需要。

2、宁东镇以现有位置为基础进行规划和建设,对银古高速以南、鸭子荡水库以东、307国道以北可供宁东镇发展建设的2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

3、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发挥市场机制培育服务产业、配置服务资源的基础作用。在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4、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做好农村庄点的规划和建设。

主要任务:

2006年初完成宁东镇发展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宁东镇规划要重点放在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等公共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镇区道路、集中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消防等设施,要与宁东基地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降低镇区建设成本。

六、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

开展资源梯级综合利用,由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直线增长模式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增长模式转变,是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举措。宁东基地的工业废弃物主要有煤矸石、煤泥、电厂灰渣及脱硫石膏、工业污水、工业废气等。在规划与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循环经济理念,重视废弃物再生利用。

总体要求:

1、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导向相结合,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宁东基地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建设,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2、编制专项规划,注重节水、节能及废弃物再生利用。以工业装置为基本单元,通过技术进步从源头上实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宁东基地为整体,打破产业、企业界限,实现废弃物合理交换利用。培育和发展以消化各类废弃物为目的的综合利用产业。

3、修订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建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拓展与宁东基地综合利用产业相关联的区内外市场,为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留出环境容量空间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空间。

4、项目规划论证阶段,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与投产阶段,要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生产运行中,要重视运用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5、专项规划要与基础设施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及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主要任务:

一期工程期间,完成宁东基地规划建设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循环经济及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建设灵州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及太阳山开发区一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在临河综合项目区选址建设电厂灰渣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在规划的车路沟、姜家沟等电厂灰场附近选址建设煤灰陶粒厂、煤灰砖厂。通过实施全区建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增加水泥生产、公路建设等对煤矸石自燃灰渣、电厂灰渣的利用总量。

工业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统一纳入基础设施规划。建成宁夏危险物处置填埋中心,优先为宁东基地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进行配套。对全部工业项目的燃气、污水排放以及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等连续生产装置,建立在线分析监测系统。对间断排放工业装置,形成即时全面监测能力。

二期工程期间,建成石槽村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太阳山开发区二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扩大车路沟、姜家沟已有煤灰陶粒厂、煤灰砖厂规模。在永利、枣泉、马家滩等南部电厂灰场就近选址建设新的粉煤灰和灰渣利用项目。

七、生态建设与旅游开发

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利用及污染物控制与治理,减少不可再生污染物总量,尽可能减轻对宁东基地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使宁东基地向生态型工业基地迈进。

(一)生态建设

总体要求:

1、严格控制规划项目以外的土地占用,减少环境生态压力。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加强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大退耕(退牧)还林还草、治理荒漠化力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2、严格保护鸭子荡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有限度地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把保护水质、发挥水库对宁东基地区域性自然生态气候调节作用放在首位。保护地表水系,严禁开采地下水。

3、依法保护与建设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内荒漠治理及移民搬迁工作,庄点建设要做好规划,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自然保护区对于宁东基地与周边城市的天然屏障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东部外缘绿化。禁止在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规划建设煤炭采选、运输项目。

4、建设交通干线绿化带和历史文化遗迹、城镇、工业园区(项目)周边绿化隔离带,提高内部环境绿化水平,形成宁东基地区域内部条块结合、相互联系的绿色空间网络。

5、加强管理,落实水土流失保护措施,把建设施工、生产运行对植被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6、加强节水型绿化及生态治理技术研究与应用,节约水资源,提高存活率,降低绿化及生态建设成本。

主要任务:

2010年以前,尽快实施鸭子荡水库周边绿化等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工程。煤化工园区外围绿化隔离带2005年起步建设,2007年基本建成。把宁东基地区域内的“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退牧)还林还草等农林牧及水利建设工程纳入宁东基地生态建设规划并给予政策扶持。2015年以前,建成“四横、四纵、五环、多点”绿化网,配合白芨滩自然保护区荒漠治理及水库周边环境水土保持工程,有力改善宁东基地区域生态环境。

四横:沿古长城固沙林带、沿307国道绿化防护林带、沿狼南公路绿化防护林带、沿石马公路绿化防护林带。

四纵:沿下白公路防护林带、白芨滩自然保护区东部外缘防护林带、银古高速接磁马公路至周家沟沿线防护林带、沿鸳冯公路防护林带。

五环:环宁东镇、环鸭子荡水库、环煤化工园区、环临河综合项目区、环灵州综合项目区绿化隔离带。

多点:各项目的小区域绿化美化。

(二)旅游开发

宁东基地区域有多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宁东基地工业园区(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工业的震撼力。未来几年内,明显改善的绿化生态效果、新型城镇服务体系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为开展历史文化遗迹和工业旅游创造了条件。珍贵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性规划开发,是发展旅游产业的前提,也是哺育宁东基地工业文化、企业文化成长的重要条件,必将为现代工业的发展与建设增添活力。

总体要求:

1、开展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对宁东基地区域范围内具有旅游价值的景观遗迹要做好保护规划。凡列入旅游开发规划的景观遗迹,周围要形成50-100米的控制性隔离(绿化)带。

2、遵循自然人文景观与工业旅游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将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迹及工业旅游资源有机整合,整体规划,深度开发。

3、处理好工业建设与旅游开发占用资源的关系。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要为旅游开发创造条件,并保证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平面效果。旅游资源开发要尽可能减少矿产资源无法利用的问题,不影响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的正常建设与投产运行。

4、对于尚未开发和正在开发的旅游资源,要尊重其挖掘、开发规律,进行合理规划开发。

主要任务:

建设水洞沟旧石器文化遗址展览馆、南磁湾恐龙化石博物馆、鸭子荡水库度假村和宁东会展中心。选定并整修古长城观光段。选定工业旅游项目点,在建设期解决工业旅游项目布局、安全等问题。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鸭子荡水库旅游区、黄河大桥、金水园度假区、甘露寺、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水洞沟旧石器文化遗址、鸳鸯湖新石器文化遗址、古长城遗址、汉墓群、南磁湾恐龙化石以及多处古磁窑址等主要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

八、保障措施

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宁东基地,需要若干方面的保障与支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技术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支持。争取将宁东基地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全力争取火电基地和外送电工程继续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优化我区发展环境,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合力,促进发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合理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加快宁东基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宁东基地建设;引进大集团、大企业采取不同合作方式参加建设。

(三)加大人力资源支持力度

工业园区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用工需求要纳入劳动部门的劳动力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业园区用工人员素质。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对引进的企业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才,公安、人事、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引进和安置的相关政策。

(四)建立自主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机制,形成管理和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发展道路。

(五)加大资源勘探力度

加大对煤炭后备资源、其它矿产资源包括伴生资源、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工作力度,为宁东基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组织健全、责任明晰、工作高效、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保障宁东基地科学有序地开发建设。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开发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是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2003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宁东基地的开发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工业产业发展步伐加快,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完善,扩大开放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把宁东基地建成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度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成为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典范,实现全区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的重要配套文件。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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