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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1:48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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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2000年9月17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四条 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 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 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 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 普查公报;

5. 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 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 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 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 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 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相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 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丈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 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市)、县-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进馆年限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司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 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它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 次性调查等), 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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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

深技监〔1996〕115号

各有关单位:

  1988年开始实行的《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制度,是我市标准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依法加强我市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和良好的管理效果。但由于原证书在名称及内容设计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原《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生产(包括计算机软件、进口件组装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正式生产、销售前应持其产品标准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经受理机关核准后,颁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贸易交换、质量鉴定、质量监督及仲裁等的标准认定依据。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活动,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品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部分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内容。产品标准分为生产者自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核准、登记及发证的机关;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工管理所辖区域的区、镇(街道)直属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核准、登记及发证工作。

  第五条 企业确定产品执行标准,须遵照下列规定:

  (一)属国家或行业、地方发布的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强制标准,并以此产品标准申请登记;

  (二)国家、行业或地方虽未发布强制性产品标准,但对产品中部分技术要求有强制性规定的,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时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强制规定,并以自行制订的产品标准申请登记;

  (三)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推荐性产品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并申请登记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产品标准按规定程序发布、备案后申请登记,但对降低标准水平后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同行业质量水平提高、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或国家对产品质量要求有控制的产品,企业不得擅自降低推荐性标准水平;

  (四)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由企业负责人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签署栏中签字并盖公章后,送受理机关核准、登记、发证和编号,并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核准后退回)。

  第七条 受理机关在核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时,应对产品标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产品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注;

  (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三)产品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四)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

  (五)产品标准内容完整,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

  第八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方法如下:

  44030□ □□□□

    │ │登记顺序号(按企业登记先后顺序排列)

  登记机关代号

  登记机关代号:

代号 440300 440303 440304 440305 440306 440307 440308
登记机关 市质监局 罗湖质监分局 福田质监分局 南山质监分局 宝安质监分局 龙岗质监分局 盐田质监分局


  登记编号示例:4403030001表示深圳罗湖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受理的第一个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

  第九条 企业在其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获证后,如有新产品投入生产、销售或变更原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永久性停止生产,需及时向受理机关办理增补、变更、注销登记,同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增补、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核查后退回)。

  第十条 经受理机关核准、登记及发证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市主管部门统一公告。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当月所核准、登记、发证的企业及产品执行标准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统计报表”在隔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3年审核一次,到期后企业应将证书报送受理机关审核确认,企业注销或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相应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技监字〔1992〕69号文件中有关产品标准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即行废止。


  注 此项原文为:(一)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从“解百纳”商标之争谈驰名商标的规范使用

王瑜


“解百纳”成为了一个注册商标,行业内的争斗引发媒体的持久兴趣。人们将“解百纳”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解百纳”是不是通用名称上,笔者却发现另一个更加有意思的问题,“解百纳”是张裕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就注册的一个商标,为什么就成了“通用名称”了呢?商标注册是为了使用的,而不规范的使用直接导致驰名商标的死亡,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重视,故借此案例谈谈商标的规范使用问题。

商标该如何标注使用

注册商标如何标注使用在我国法律是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有三种,就是在注册商标上加注:A、“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B、“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C、“R”,R外面加一个圆圈。“注册商标”几个字太复杂,“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标注。法律对®标注的地方也有规定,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有的商标将®标注在中间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还可以看到有的产品上标有TM的字样,TM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表示该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尚未取得注册证书。
我国法律关于商标的标注使用的规定并不是强制的,标注注册商标标记相当于宣示主权,无疑可以使商标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并铭记。我们仔细看过张裕的相关产品,“张裕”和“解百纳”上并没有任何标志显示其为注册商标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张裕对商标的标注使用意识显然不强。

国外公司如何标注使用

对照国内和国外的产品就会发现,国外产品上的商标比国内的要醒目得多。爱喝可口可乐的人一定对可口可乐的包装有深刻的印象,英文的“coca-cola”和中文的“可口可乐”、波浪型飘带图案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四分之三的位置,特别的醒目,这三者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给人极大的冲击力,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可以去找国内著名品牌的包装来对比,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的精美,但是要找带圈的R却要费一番工夫,小小的蜷缩在一个角落里。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
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仔细来学习微软如何标注他的商标。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的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前面是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这些商标镶嵌在微软软件的每一个页面。微软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上,宣传材料上,甚至在其他包含微软产品的产品上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同样是无处不在,处处标示自己是个注册商标。
国外公司标注注册商标总结起来就是尽可能醒目地标注,凡是有商标出现的地方®都是形影相随。与国外公司相比张裕对商标的标注使用基本还处于懵懂期。

使用不当,商标变商品名

商标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变成商品的名称,“妇炎洁”是很典型的例子。“妇炎洁”在国内可谓是家喻户晓,听到“妇炎洁”,人们马上想起任静、付笛声夫妇做的“妇炎洁”洗液产品广告,也记住了什么是“妇炎洁”。据称“妇炎洁”系江西某公司(下称江西公司)于1999年1月份在卫生用品上最先使用,而且该公司为该产品花费了几个亿的广告费。2005年3月以来市场上又出现了一个“佑美”牌“妇炎洁”,江西公司先投诉后起诉了“佑美”牌“妇炎洁”的生产厂家。这场官司也存在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而且同一个案件在两个法院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由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最后江西省高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侵犯知名商品的名义,判决“佑美”牌“妇炎洁”停止侵权。江西公司表面是取得了诉讼的胜利,但是咽下的是一颗苦果,“妇炎洁”为该公司独创并因此而驰名全国,如果“妇炎洁”是一个商标,那么其价值将以几十亿来计算,但是“妇炎洁”并不是一个商标,尽管江西公司在案件发生后也将“妇炎洁”申请注册为商标,随着江西省高院的判决认定“妇炎洁”为知名的商品名,预先宣判了“妇炎洁”商标的死刑,因为商品的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如果是在知名商品名和驰名商标之间选择的话,我想江西公司当然是希望“妇炎洁”是商标,因为知名商品名怎样保护?知名商品名称是否像商标那样注册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了几起未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江西高院为什么认定“妇炎洁”为商品名而不是未注册的商标呢?我们看看江西公司使用情况就明白了,江西公司使用时标注为“伊康美宝”牌“妇炎洁”,“伊康美宝”是该公司的商标名,很显然江西公司是自己将“妇炎洁”作为商品名称而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的。
现在我们来看“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我们在酒的销售柜台可以看到很多解百纳,比如长城解百纳,王朝解百纳,张裕解百纳,无论是长城、王朝还是张裕自身都是将“解百纳”放在商标名的后面,用法和“妇炎洁”如出一辙。商标后面的名称,一般消费者都会理解为商品的名称,所以“解百纳”商标即使现在没有争议,按张裕自己的使用模式,也会自己将解百纳使用为产品的通用名称。“解百纳”沦为通用名称显然和张裕对该商标的使用不当有关。另外关于“解百纳”是通用名称的说法其实最早来源于张裕,正是张裕的工程师在教学中确立今天“解百纳”的说法。而在使用上仍然是张裕带领同行将“解百纳”使用在各自的商标后,告诉消费者“解百纳”是商品的名称。张裕即使取得“解百纳”保卫战的最终胜利,“解百纳”被最终认定为商标而不是通用名称,如果不改变目前对“解百纳”的标注方式,“解百纳”终将会被消费者当成商品的名称,而使“解百纳”失去商标的属性,张裕花费巨资和与同行业的血战得到的品牌将被自己谋害。

称呼不当,商标叫成通用名称

大家知道英文单词jeep对应的中文是吉普车,bike就是自行车,大家不知道的是“jeep”和“bike”其实都是商标的名称,因为太有名了,被当成了商品的名称。当消费者直接用商标来称呼一个产品时,这个商标就已经死了,已经成为一个通用名称,这叫“商标淡化”,国内有几个企业家对此关注?相反都是唯恐自己的商标不出名,素不知越是出名的商标越是容易被退化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简直就是个幽灵,它和商标似乎天生势不两立,通用名称绝不愿被注册为商标,有时变身为温柔的杀手,经常制造美丽的幻象“杀死“驰名商标,将其归入通用名称的队伍。
“Google”是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几乎只要是上网的人都知道该商标,因为其知名度等因素使该商标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也因为其驰名“Google”被一本著名的辞书收录为一个动词。我国也有个同样知名的搜索公司“百度”,大家使用百度搜索时,都说习惯“百度”一下,大家都在为“百度”和“Google”庆幸,认为一个商标驰名到这样的程度对他们都是天大的好事。但是“Google”极力反对,甚至可能提起诉讼制止将自己作为一个动词收录进辞书中,这是为什么呢?这又是通用名称这个幽灵在作怪,当大家使用“百度”时,直接说百度一下,当“Google”成为一个词条时,意味着它们作为商标已经被杀死了,成为了通用名称,附加在它身上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的商标价值立刻灰飞烟灭。因为商标太过有名,消费者很容易直接以商标名来替代产品名,这样商标就被通用名称这个幽灵杀死了,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商标侵权诉讼案例中已经有不少,其中包括一个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一般来讲如果某个商标产品占有很大的份额时,消费者就非常容易使用商标来称呼该产品,葡萄酒中解百纳占有很大的份额,假设“解百纳”终于成为张裕的商标,在张裕独占解百纳市场份额时,张裕该如何引导消费者称呼“解百纳”?是说“来瓶‘解百纳’”“还是说“来瓶‘解百纳’牌的葡萄酒”呢?这个问题不知道张裕有没有思考过。张裕在“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策划相当的周详,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取得了初步的胜利,并且信心百倍为以后维护“解百纳”商标备足了“人才”。先不谈“解百纳”商标保卫战的得失成败,仅从张裕对商标使用的懵懂来看,张裕需要好好学习商标ABC。

驰名商标得之不易,而维护更难,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侵权、假冒只是皮癣之痒。如果使用不当,商标可能沦为商品的名称,如果不积极引导消费者规范称呼,商标也可能成为通用名称,而这才是性命攸关。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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