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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4:31:27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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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1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6月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池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池州市主城区、各县城关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池州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包括池阳、秋浦、江口、里山街道办事处和马衙镇辖区,建成区范围包括北至长江、东至九华山大道、西至秋浦河、南至南外环。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不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池州市主城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各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第六条 在池州市主城区、各县城关镇规划区以内、 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按建成区标准的80%征收。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标准的150%征收。
第八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以及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3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工业招商项目是否征收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九条 各地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县(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物价、财政、建 设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
第十四条 九华山风景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比照池州市主城区执行。征收范围限于九华街区、闵园景区、天台景区、柯村景区。
农民建房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的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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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 国家编制委员会


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

1964年2月8日,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为了保证红十字会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兹将红十字会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红十字会是群众性卫生救护团体,其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均应包括在各地行政编制以内,属于人民团体编制。目前,有些地方红十字会的编制,属于卫生行政和卫生事业的,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核实现有人数,确定编制以后,正式转为人民团体编制,并争取于一九六四年四月底以前办理完毕,抄报国家编制委员会和中国红十字会。
二、各级红十字会的行政经费开支,包括:在编专职人员个人经费、公务费和有关宣传红十字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等会务宣传费,以及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会议、开展会员评比竞赛奖励、举办红十字青少年夏令营等会务活动的业务开支,均列入“行政支出”款下“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注解:按现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应改为“行政业务费”;“卫生支出”应改为“卫生事业费”。)项内开支。
三、卫生业务活动费,包括:红十字会举办和领导的群众卫生宣传、会员卫生知识教育、卫生救护训练、红十字卫生站、医院、诊所的补助费等,由“卫生支出”(注解:按现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应改为“行政业务费”;“卫生支出”应改为“卫生事业费”。)款内,每年给予一定数额补助,补助费可包干使用。地方分地区补助费指标由卫生部和红十字总会商定后另行下达,此项补助指标均已包括在地方卫生支出预算指标之内,不另追加。
四、企业单位建立的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卫生站,其经费仍由本单位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经费中开支;农村人民公社,在本公社经费中开支。中、小学校和农村人民公社中新建立红十字卫生站时,可由地方红十字会卫生业务活动费中,酌予补助建站费用。
五、红十字会的收入,应分别性质使用。会员会费收入,应用于红十字卫生站的活动开支;市区红十字会从会员会费中提成部分,应用于市、区红十字会的会务活动开支;红十字会主办的卫生事业收入,应用于卫生事业本身和本地区红十字会的卫生业务活动开支。
六、红十字会的各项收支,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年初向有关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决算时,按实支报销,不得在预算外另有收支。各地财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利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89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89年9月4日)

(1989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敏、岳齐德、盖凤歧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