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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02:13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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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3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导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领导与管理。

(一)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教育优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乡、村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的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依法施教,依法行政。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

(五)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

(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七)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新的课程体系与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八)教育督导制度健全,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七条 教育发展。

(一)教育结构合理,教育资源共享。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学校布局合理。加强中小学薄弱校改造。

(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学前1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办好公办幼儿园,落实办园经费和人员编制。

(四)初中年辍学率,市辖区的城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乡(镇)分别在1%和3%以下。

(五)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市辖区和县(市)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七)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95%以上。

(八)初中毕业生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农村不升学的毕业生都能够完成“绿色证书”教育。县(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县(市)平均水平。

(九)县(市)重点建好1所职业教育中心,进入省“百强校”行列。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积极推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收到明显效果。(十一)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

第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省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核定到校,管理规范。教师资源分布合理。

(二)完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校长和教师聘任制度。

(三)师德建设效果明显,建立起完善的教师考核办法。

(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全员参加各层次培训落实到位。

第九条 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按照省规定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逐步增长。

(二)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建立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制度。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新增农业税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长。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与标准,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起有效的教育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保证无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设立对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条 办学条件。

(一)及时消除中小学校危房。

(二)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小学: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5.5平方米和4.3平方米;初中: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6.8平方米和6.0平方米;普通高中达到6.8平方米;职业学校达到16平方米。

(三)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室和卫生室建室率达到100%,标准达到省规定要求。

(四)中小学校音体美器材、常规实验仪器、卫生器材和图书配备达到省(部)规定标准。

(五)按规划全面推进现代远程教育,达到省规定要求。

(六)每个乡(镇)有1所较高标准的劳动实践场所,中小学有劳动实践场地。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中第二章的要求,每年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分别报市州政府及其督导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第十二条 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参照本实施办法,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州政府根据辖区内县(市、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以5年为一个周期,提出本市州所辖县(市、区)分期分批接受省综合性督导评估的计划。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计划如需变动,经市州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市州申报的计划,从2006年开始,按计划、分年度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

第十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县(市、区)自评和市州督导检查的结果,视情况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开展重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及时向被督导的县(市、区)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县(市、区)政府要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报告整改情况。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档案,做到相关资料翔实规范,统计数据客观准确。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省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市州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要抄送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每个周期结束后,根据督导评估结果,遴选一定数量的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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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虞青松


摘要: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中一个基本概念,本文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分类、特点
进行论述,以明确行政相对人的涵义,从而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
关键词:资格、法律事件或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受益行
政相对人、受限性行政相对人、普通行政相对人、特定行政相对人、公益诉讼、行政责
任能力、阶段性。


行政相对人外在表现可以说纷繁复杂,目前中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部门对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该方法
可谓五花八门,而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很少,对此缺乏理论的指导。例如:行政
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很难正确做出分
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为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进行界定,以资实用。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相对方(1),即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
体的对立方;
该观点存在如下问题:1、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绝对
单一的双方关系,有可能存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中列为第三人,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是什么地位呢?如由于房产局未认真审核
,导致甲用欺诈手段获得登记,真实房主乙在这个过程中是何地位?2、行政处罚程序
中,假如行政主体列错了行政相对人,对他作出了行政行为,他应是相对人,但本应是
行政相对人而没有列入的人应是什么身份?他就不是相对人了吗?相对方具体究竟是谁

此外在实践中,由于该观点只在形式上对行政相对人作了描述,并没有从本质上对行政
相对人作出界定,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确定实际的行政相对人,并无指导作用。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2)。
按照该种观点,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而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由于
没有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此行政相对人并不存在。也有人将该观点表述为“行政主体行
政行为所作用的对方当事人”。那么是否没有行政行为的作用,即不存在相对人了?事
实上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存在了。例如,违法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
对人已经产生,不管行政行为作用与否。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前,如
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第一步就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即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此外,
以什么标准、方式来找到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该定义恰
恰没能作出回答。
 第三,权利义务说
方世荣博士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
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 该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该概念
过于抽象,对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无帮助。此外,“参与行政法律关
系”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政相对人是否只存在于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中值得探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了
,虽然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但行政相对人
却已存在。如违法行为作出后,违法行为人即是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行为是否作出影
响。可知,该观点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复函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
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19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