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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0:51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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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4年9月12日,教育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11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原则及精神,参照几年来各校试行中的实践经验,对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的稿酬分配作如下具体规定,请参照试行。
一、教材及其他著作出版后,出版社付给的稿酬原则上应该发给编译者本人。但学校垫付的书稿抄写、描图费用,应从稿酬中扣还。学校为编译者开支了较多其他费用的,可以从稿酬中酌情扣除一部分交公(以不超过稿酬总数的5%为度)。开支费用很大的,可以扣除不超过稿酬总数的10%交公。
二、在作了上述扣垫后,所余稿酬按下列比例分配:
1.完成了全部教学工作量或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应全部归编译者。
2.减免了全部教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编译者所得不低于60%。
3.减免了部分教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在可以提取交公的40%内,按减免的分量提取相应的部分交公。
4.上述交公的部分,学校和教研室各得一半左右。交给学校的部分,可以抵顶编译教材费用的开支;留给教研室的部分,可以用于教材和教学工作,也可用于教研室的集体福利。
5.编写教材及其他著作时,较多利用教研室原有各种讲义或其他教学资料的,可以从分给编译者的稿酬中提取不超过10%归教研室所有。
三、凡由出版社提出或同意约请专人审阅教材书稿的审阅费,都由出版社付给审阅人,不从稿酬中扣留。编译者在交稿前,自己请人审订校阅者,由编译者自行酬谢。
四、专职的科研人员,其编著工作如系结合科研工作进行,并占用了科学研究工作时间的,得根据具体情况,将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交公。
五、一次收入低于100元的各种稿酬收入(如印数稿酬、单篇论文、文章的稿酬等),全部归编译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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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九项规章:



  一、《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三、《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1995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四、《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五、《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56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25号文件发布)



  七、《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1987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74号文件发布)



  八、《〈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九、《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1995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范围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包括五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

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执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2分;

6、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据行政执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每次扣2分;

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每起扣3分;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每起扣4分;

1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1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直接收缴罚款的,每次扣3分;

1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发现一次扣1-5分。

(二)行政立法工作

1、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立法草案的,每件扣1分;

2、不按立法程序,擅自变更立法项目的,每件扣2分;

3、上报立法草案中有违法内容的,每处扣2分;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反馈立法草案意见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复议工作

1、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每件扣3分;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起扣2分;

3、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4、行政执法机关不提交复议答辩意见、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起扣2分;

5、行政执法机关阻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每起扣5分;

6、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每次扣2分;

7、复议机关收取、变相收取复议费用的,每次扣3分;

8、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的扣2分,责令补正的,扣1分;

9、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10、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每件扣1分;

2、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撤销、变更、纠正的,每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的,发现一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改变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5、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

6、重大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1、超越权限或者范围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每项扣2分;

3、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4、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每卷扣1分;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生疏,通用或专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评议考核采取执法案卷抽查、行政机关互查联查、行政执法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卷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卷,行政执法互查、联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暗访调查不定期进行。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扣分制,其中行政执法工作部分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按照执法部门的执法人数分为五个档次:50人以下的(包括本数)扣分系数为1,51-1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5,101人-3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301人-500人的扣分系数为085,501人以上的扣分系数为08。行政立法、复议、监督等工作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各单位均为1。基础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按各单位得分情况排列名次。

(三)评议考核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1、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机关(含市政府本级)依法查处的;

3、截留坐支私分罚款、财物的;

4、制发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的;

6、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是市政府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总体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1-10名的优秀单位由市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后五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工业经济促进局

3、教育局

4、科学技术局

5、民族宗教事务局

6、公安局

7、公安交通管理局

8、监察局

9、民政局

10、司法局

11、财政局

12、人事局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4、国土资源局

15、规划局

16、建设局

17、城市管理局

18、房产管理局

19、交通局

20、信息产业局

21、水利局

22、农业局

23、林业局

24、畜牧水产局

25、商务局

26、文化局〖〗27、体育局

28、卫生局

29、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审计局

31、环境保护局

32、统计局

33、物价局

34、粮食局

35、旅游局

36、中小企业局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8、外事办公室

39、国资委

40、地震局

41、园林局

42、档案局

43、广播电视局

44、新闻出版局

45、人民防空办公室

46、国家税务局

47、地方税务局

48、烟草专卖局

4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0、质量技术监督局

51、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