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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20:07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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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州政发[2004]54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委,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州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和州级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授予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三年评审一次,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通过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在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
第七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的科技成果由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自治州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推荐部门对申报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向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科技成果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奖励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在《博尔塔拉报》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公告的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及侯选科技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由自治州州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自治州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凡获得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由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部门、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县(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发布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博州政办发〔1997〕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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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的通知

安委办〔2008〕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经国务院同意,7月8日至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辽宁省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以下简称现场会)。张德江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作出部署。会议总结了近年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瓦斯治理的指导原则、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提出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扎实有效推向深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现场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张德江副总理在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了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所取得的明显成效;深刻分析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的经济政策、高度重视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瓦斯防控现场管理、加快建立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和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等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各地区及其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尽快把会议精神特别是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下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盲目乐观情绪,认清面临的形势任务,不断深化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对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扎实有效推向深入,力求取得更大的实效。

  二、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提出的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是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对瓦斯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治理防范瓦斯灾害的基本要求,是把瓦斯治理工作推向新阶段的重要举措。“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规划,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落实每个产煤市(地)、县(市)和煤矿企业完成规划目标的时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建设一批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各煤矿企业要紧紧抓住通风系统、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逐矿查找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配套设施、落实相关责任,通过努力,尽快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抓落实,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水平

  当前,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和要求已经明确,关键在落实,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要负起责任,把瓦斯治理放在煤矿安全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支持煤矿搞好瓦斯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加快建立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结合本地区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组织开发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一批技术成熟的装备。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按照现场会提出的五条具体要求,逐条进行细化分解,逐项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进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排除障碍,尽快把政策落到实处。抓住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逐矿进行“会诊”,一矿一策,逐矿突破。要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瓦斯隐患分级排查、上报、治理、监控机制,重大隐患实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明确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督促煤矿企业把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矿井、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尽快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规划

  按照“努力实现到2010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有效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坚决遏制百人以上事故的目标”、“力争到2010年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以上”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分步骤达到的要求。各产煤市(地)、县(市)和重点煤矿企业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五、进一步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监察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要积极推进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尽快建设到位。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防范瓦斯灾害的技能。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把煤矿瓦斯治理列入重点监察计划,组织开展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对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等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矿井,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把煤矿安全许可关,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没有整改的煤矿,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行政处罚或停产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有利于煤矿瓦斯治理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及其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和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重要意义,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瓦斯治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抓好典型引路,尽快建成一批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示范矿井。探索适合自身实际、体现自身特色的好做法,着力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实现再创新、再推动。开展瓦斯治理科普活动,营造有利于煤矿瓦斯治理的良好氛围。

  请各产煤省(区、市)安委会将此通知转发至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产煤市(地)、县(市)和各煤矿企业,并于8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216号)下发后,各关迅速行动,增强力量,加大了对保税仓库清理整顿力度。从初步反馈的情况看,一些海关和保税仓库违规操作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海关不严格执行规定。对许可证商品
凭保放行货物而企业迟迟不向海关提供许可证件,造成出库货物多年无法核销;有的海关与港务部门签定的“MOU”条款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使散装大宗货物“先放后办”,造成未经海关核准从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被倒卖,其出库手续无法补办,海关档案保管不完整,保函丢失,致使
追补手续、补税没有根据等。为保证此次清理整顿不流于形式,切实取得效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关在清理整顿中,要将凭保放行作为重点核查内容,查清1995年以来凭保放行的保税仓库出库货物的核销情况。
二、对发现遗留的凭保放行保税仓库出库货物,如保函到期仍无法履行正常报关手续而销案的,应先收取税款保证金,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三、对属于保税仓库出具保函至今仍无法提供有效证件予以核销的,除应限期补办手续、补税外,暂停其保税仓储业务。
四、保税仓库出仓货物一律不得先提后办手续,出库属许可证商品货物不得凭保函保证金放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各海关要认真审核与企业及政府部门签定的MOU内容,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各关要将上述内容作为此次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重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保税仓库清理整顿总结内容于10月底一并报总署关税司。对清理整顿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署报告。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