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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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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
(林造发〔2006〕52号,2006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充分发挥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潜力和作用,我局决定2006年组织各级林业部门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好16件实事。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业务分工,制定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落实意见。
  一、重点改善100个县的生态状况。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和长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选择工程区的100个重点县(含市、区、旗,下同)开展生态建设攻坚,并逐年加以推进,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重点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基本遏制,生态状况得到改善。依托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将3万以上的农牧民迁入移民新村。
  二、粮食主产区农田防护林网控制率提高1个百分点。围绕重点粮食主产区,依托三北和长江、平原绿化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及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为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高质量的防护林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力争使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地区农田林网控制率提高1个百分点。选择100个县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试点,指导各地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提高农田防护林综合防护功能。
  三、开展“绿色家园”创建活动。依托林业重点工程,以农村学校、医院、文化站、村庄街道等公共设施和庭院四周为重点,结合村庄整治规划,采取以村为单元、整村推进的方式,鼓励和扶持各地开展“小康林业示范村”、“生态文明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屯绿化示范村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创建活动。以此为基础,在全国启动“绿色家园”创建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100个“绿色小康县”、1000个“绿色小康村”和10000个“绿色小康户”,并组织典型宣传活动。
  四、加强重点地区森林灾害防治工作。对100个重点火险县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森林防火扑火综合能力,切实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次数,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向重点林区1.7万户村民免费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品,并向重点林区乡村下发扑火安全宣传光盘,全面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针对退耕还林等工程区发生和蔓延鼠兔害的情况,制作鼠兔害防治技术推广片,向基层林业部门和农民推广科学环保的防治技术。在发生美国白蛾和胡蜂袭人的重点县,免费发放2万份防治美国白蛾和预防胡蜂袭人宣传画,并张贴到村。建立350处国家级、550处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一批市县级监测站点,形成覆盖全国野生动物分布集中区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防止野生动物感染禽流感等疫病向人传播。
  五、抓好100个县的森林经营示范工作。结合全国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项目,抓好100个森林经营示范县,指导项目县的森林经营单位按照《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和《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等技术文件要求,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设计,积极探索不同经营主体、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模式与政策机制。指导基层林场或森林经营大户开展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经营生产活动,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经营效益。
  六、建设一批商品林示范基地。依托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筛选一批速生丰产、优质高效的树种和品种,推广一系列速生丰产用材林培育技术模式。扶持100个名特优新经济林产业示范基地,带动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建立一批高效竹林培育示范基地,推广低效竹林改造等竹林培育和加工利用技术。选择一批花卉产业基础好的乡镇,建立花卉产业示范区,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和帮助一批有条件的集体林区建设森林公园,并新建4处国家级湿地公园,大力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农民发展“农家乐”、“观光林业”等森林旅游服务业,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建立60个全国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提高林产品质量。
  七、发展一批野生动物养殖等特色林业产业。突破1—3种野生动植物培育技术并试点推广,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产出效益年增幅15%以上,吸纳1—2万农村人口就业,并抓好4—6处野生动植物规模化培育产业群。
  八、指导和扶持建立林业产业化服务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贷款贴息等措施扶持发展200个重点林业龙头企业,带动3000个木竹、花卉产品和经济林产品加工的农村中小型企业,吸纳5万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指导和扶持建立100个林业经济合作组织。
  九、建立林业信息服务平台。选择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林产品生产、销售市场信息公共数据库建设试点,为林农开展林产品交易搭建信息平台;利用国家种苗网、中国经济林信息网、中国花卉协会网等林业信息网络,建立林木种苗、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供需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林业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全方位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和科技服务。
  十、开展360万人次农村林业实用技术培训。结合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以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的形式,培训林农200万人次。采取科技讲座、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送科技下乡的形式,对林农进行林业实用技术培训100万人次。通过各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技术人员直接指导和培训林农12万人次。选择1万个条件较好的乡镇林业站,对20万农民直接开展林业致富技术培训,并培训林业产业经营管理示范户3万人次以上。培训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2万人次。依托世界银行贷款“林业持续发展项目”,以人工林栽培技术为主要内容,培训农民15万人次。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组织实施“治沙富民技术到农家”活动,培训农牧民10万人次。
  十一、建立一批林业科技示范点和示范户。建立100个林业科技示范点,推广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适宜农村发展的新成果和新技术。开展商品林测土配方施肥试点示范工作,逐步扩大林地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指导林农合理施用化肥。选择2000个条件较好的基层林业工作站,每个林业工作站重点抓好2个林业科技示范户。依托林业广播电视学校,招收1650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林农,直接培养一批懂政策、会经营、有技术的新型林农和林业科技“明白人”。
  十二、积极推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开展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退耕还林工程进度和林权证发放情况,及时做好调查核实等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完成退耕农户的林权证发放工作。
  十三、落实对农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扩大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模和范围,将补偿面积增加到6亿亩,吸纳200万林农通过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获得收益。加强对建立地方补偿基金的指导,逐步扩大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推进贵州、内蒙古两省区的国家直接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试点,逐步改变现行的建设投入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新路子,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创建50个社会主义新林区示范点和扶持200个贫困林场脱贫。指导各地将广大林区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让林区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各地制定基层林场建设和林区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林业职工在饮水、行路、用电、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困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加强通水、通电、通路和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调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落实国家支农惠农相关措施。选择50个林场(含森工局所属林场),开展社会主义新林区示范点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帮助200个贫困林场脱贫。
  十五、加强林业援藏、援疆和对口扶贫工作。组织林业专家到西藏,专门为西藏的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的林业管理、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举办两个层次1000人的技术信息管理培训班。结合林业定点扶贫工作,为广西、贵州九万大山定点扶贫地区的300个贫困村免费提供经济林苗木,建设经济林基地,达到每村200亩,每户1—2亩的建设规模。为西部地区、革命老区1000个基层林业工作站配备电脑、传真机、GPS定位仪等林业管理及科技推广设备10000套(台),不断提高基层林业工作站的服务能力。
  十六、为农民提供林业科技书刊。组织编辑出版“全国林业生态建设与治理典型技术推介丛书”、“农民致富关键技术问答丛书”、“农家致富实用技术丛书”、“特种经济动物养殖与利用丛书”等100种林业科普图书。组织编选一批果树、森林食品、森林中药材、竹藤花卉等方面的乡土教材,免费赠送给山区农民。向全国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及重点民营种苗生产企业免费赠送6000本《林木良种指南》和5000本《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问答》。向全国2800多个县免费赠送《国家林业局公报》,向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县免费赠送《林业工作研究》。向广西、贵州九万大山定点扶贫地区的500个村,免费赠送《农民日报》和《中国绿色时报》。向南方石漠化地区3万农户免费赠送《石漠化治理技术模式手册》。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农牧民发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产业政策指导手册》和《治沙致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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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11]第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

  近期,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和国内成品油消费进入旺季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出现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设油罐和加油机非法加油、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合理加价、加油站搭售商品等违法违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国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为确保国内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订完成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制订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国内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和有序开放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重要依据。目前,多数地区已经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93号)要求,完成了规划的审议发布工作。但仍有个别地区,由于地方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工作尚未完成,影响了规划的整体进度。规划尚未发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抓紧推进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审议与发布工作,保障成品油流通体系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网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加油站和配送网络布局规划,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对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加油站点(橇装站),要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坚决予以取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及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网点和流动加油车,保证成品油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三、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系列化、便利化服务。个别地区加油站为完成非油品销售指标,在加油时违背消费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加油站正常经营秩序,妨碍了非油品业务健康发展,应立即制止和纠正。

  四、严厉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管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价格、不执行批零差率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在汽油中私自混配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油冒充标号汽油销售等行为,依法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各国有石油公司要切实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油品与非油品业务的统筹管理。要尽快采取措施,督导检查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落实社会责任。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贯彻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严禁价外加价(收费)、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配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加油站点的油品供应保障工作;要尽快检查纠正所属加油站违背消费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的行为。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探索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其方便消费、便民利民的作用。

  五、完善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

  近期,国际油价持续高位运行,成品油市场进入传统的消费旺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建立重点成品油企业联系制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要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避免重点加油站(点)出现断档脱销状况。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1991年4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关税政策的贯彻和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遇有以下情形的进口商品,海关实行估价征税:
(一)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上正常供货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三)海关掌握资料证明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
(四)其他特殊成交情况,海关认为需要估价的。
第三条 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应参照以下价格估定;
(一)该项进口货物在出口国市场上公开成交的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在出口国市场上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公开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公开成交价格;
(四)该项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上批发价格扣除合理的税、费及利润后的价格;
(五)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上述五种估价方法应顺序使用,即第一种估价方法无法实施时,才可采用第二种方法,其余依次类推。
第四条 海关估价适用的价格,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认定的该项货物的价格。
同一合同货物分批到货的,在第一批货物以后到达的各批货物,都应按第一批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所适用的海关估价计征关税。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真实价格,并向海关提供有关成交价格合法的、真实的单证。
第六条 低报、瞒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偷关税,如海关在三年内查到证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低报、瞒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当事人,如在海关征税后主动向海关交待低、瞒报价格行为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七条 对检举、揭发低报、瞒报价格偷逃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海关查实后,海关按规定发给奖金,并为其保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