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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47:37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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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 2006 〕10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有关控制指标和计划任务,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经批准的异地委托补充耕地、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涉及任务调整以及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分解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健全,措施到位,积极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七、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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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出境大中动物检疫管理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出境大中动物检疫管理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4〕1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来发现有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待出境动物的检疫问题上,擅自与进境国联系有关两国间官方的检疫问题,并不报告国家局,致使对出境动物的检疫工作出现混乱现象,不能统一对外,损害了我国对外检疫的权威性和国际信誉。为了加强对出境动物的检疫宏观管理工作,统一对外,并维护双边官方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的严肃性,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境猪、马、牛、羊等大(中)家畜以及鸡等家禽(供应港澳动物除外),各口岸局(所)在接到有关客户的出境动物检疫要求以后,应及时与国家局取得联系,在国家局的指导下进行检疫工作。

  二、涉及到两国间的检疫问题,不得擅自与进境国官方商谈有关检疫条款等事宜。

  三、各口岸局(所)在接到进境国官方所提出的检疫要求后,应及时报国家局,以便决定能否按此要求进行检疫或商签双边检疫条款。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府〔2006〕111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镇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县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工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制定了《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澄迈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县政府为促进本县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省政府借入的工业发展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
(三)使用工业发展资金收回的资金收益。
(四)其他来源。
第三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直接投资有较强辐射性、引导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此类项目必须有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组织可行性研究。
(二)扶持有较强辐射性、引导性、带动性作用和经济效益好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省和我县的重点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项目。
(三)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投入或标准厂房建设。
(四)扶持本县龙头企业和加工业发展。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用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必须符合我县产业政策。
(二)应遵循企业运作、政府监管、有偿使用、流动发展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第五条 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管理体制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要有甲级资质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回报效率不低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三)项目各出资人按约定出资到位、银行贷款到位或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四)借款企业必须提借抵押物或担保,抵押物按不高于60%评估值折抵。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式
资金原则上以导向性投资和协议借款两种方式使用。
(一)导向性投资:主要用于县政府引导性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在适当时机可以转让股权,增加收益。
(二)协议借款:主要用于重点工业项目急需的缺口建设资金和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建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全县经济影响重大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或项目业主向县发展与改革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
(二)申请资金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各投资方基本情况、自筹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贷款到或承诺证明文件;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县发展与改革局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项目选定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四)会审:县发展与改革局对评估项目提出初审意见,送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查。
(五)批准: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报县长审批。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报县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第八条 资金项目管理
县发展与改革局负责资金项目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
(二)指导基本建设项目业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负责建立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县财政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一)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资金。
(二)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资金。
1、以协议借款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完备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手续后,方可拨付资金。资金由县政府委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转借,县财政局与受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发放和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
2、以投资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资金拨付到县政府委托的国家投资管理公司,相应增加其实收资本后投入项目建设。
3、资金的转借,投资和使用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资金。
第十条 资金回收
(一)导向性投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按“同股同权、同投同利”的原则收取红利,可在适当时机转让股权收回投资。
(二)协议借款,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及时督促企业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工业发展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公开招投标。按季度和年度向国有投资管理公司、县财政局及县发展与改革局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二)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季度和年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县财政局、县发展与改革局和县审计局报告。
(三)县发展与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违约违规责任处理
(一)违规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虚报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不得违反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款项,同时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约处理:用款单位违反资金借款合同的,由县财政局,受委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或县政府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对违规违约的单位,不再受理其使用资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与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