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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罪犯报酬应与监狱告别营利同步进行/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31:03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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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罪犯报酬应与监狱告别营利同步进行

杨涛


监狱体制改革是今年司法部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司法部向全国监狱系统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要求,其实质是将监狱企业与监狱分离,还监狱国家专政机关的本来面目,使监狱告别营利。(12月5日)
1994年12月29日通过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然而,长期以来,我们是“把监狱企业的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直接挂钩,把警察福利与生产效益挂钩,使监狱生产背离了监管改造的属性……对监狱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监狱经费不能足额到位,监狱将监狱经费与生产收入直接挂钩,把罪犯劳动生产作为维持监狱运转的重要手段,严重背离了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目的。”(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答记者语)当然,这种状况的出现不仅与监狱管理体制有关,更与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休戚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狱企业与监狱分离是对《监狱法》的落实。
与监狱企业与监狱不分一样见怪不怪的是对参加劳动的罪犯不发报酬,实践中长期如是操作,人们就认为天经地义了。今年起,广州、甘肃省的一些劳教所实行了对劳教人员适度工资制,媒体为此欢欣鼓舞,认为是司法进步的体现,是一种创新与改革。其实早在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有关部门实行了对劳教人员适度工资制充其量不过是对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而已,并不是创新与发明,根本不值得“国家司法部办公厅日前专门发文,将该所(甘肃省第二劳教所)经验向全国相关范围内推广。”( 中新社 9月18日电)同理,《监狱法》第七十二条也有规定:“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罪犯应有的权利并未得以行使,代之是表现好的罪犯参加劳动可以获得报酬,报酬反倒成了一种特殊的奖励。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监狱所需的各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全额保障,罪犯劳动生产不再作为维持监狱运转的重要手段。那么,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也应相应地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在笔者看来,这不仅是简单地涉及对《监狱法》贯彻落实,在中国加入WTO走向国际舞台,司法的文明化、民主化,对人权的更加关注的今天,还具有如下的法治意义:
其一是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体现对人的权利的关怀。现代刑罚是报应刑与教育刑的辩证统一,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是对劳动权利的肯定与重视,有利于提高其劳动的积极性,对人性的关怀也无疑增强其改造的效果。特别是对于家庭有困难的罪犯而言,这种措施的实施对挽救罪犯的家庭、使其安心改造、减轻社会压力更具现实的意义,笔者也无须一一赘述。
再次,对于被罪犯侵害的许许多多的被害人而言,如能实施此种措施不啻于是一种福音。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一无所有的罪犯被关进监狱后,被害人手中的有关赔偿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如果我们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同时从其劳动报酬强制扣除一部份给被害人,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全部将其收归国家,这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与关怀,也有利于逐步弥合罪犯与被害人之间因犯罪带来的仇恨。尽管说这种补偿很有限,但有毕竟聊胜于无。
最后,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也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与WTO规则接轨。相当长一段时间,一些国家对我国劳改产品进行攻击,认为劳动力无须计入成本,这种产品的出售是一种倾销,甚至以此为理由攻击一些低价格的产品是劳改产品而采取一些贸易保护措施。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有利于劳改产品的出口,当然其他谎言也不攻自破。
当然,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具体如何操作?需要我们整体考虑,认真论证。但是,伴随着监狱企业与监狱分离的改革进行,国家财政对监狱的全额保障,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必须同步进行,真正做到如张部长所言:“监狱企业支付给监狱的罪犯劳务费要纳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罪犯的劳动报酬和保险费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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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3月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水域污染
第三章 防治大气污染
第四章 防治其他公害
第五章 严格防止新的污染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七章 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防止破坏生态平衡,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
健康,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规划和计划时,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提出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时,必须严格执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对环境已经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制订规划,积极治理。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均应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和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总结、评比。
对防治环境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和奖励。
对“三废”综合利用的产品,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奖励政策。
对污染严重和不按计划治理污染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保护环境的各项法规。违反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
公民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有责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环境保护课程。

第二章 防治水域污染
第九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港口、水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以及带有病原体和其它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严禁在自来水和饮用水井水源防护地带排放污水和各种废弃物。任何单位排放的污水、污物,不得影响饮用水水质。
第十一条 保护渔场和渔业水域水质。禁止各种有毒的工业污水污物排入渔场和渔业水域,污染水质,危害渔业生产。

第十二条 用于灌溉农作物的污水,其水质必须符合污灌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 保护地下水源。严禁使用溶洞、渗井、渗坑、防空洞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物。对含氰化物、六价铬、汞、镉、砷、铅、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未经无害化处理,严禁埋入地下和排入地面水体。
第十四条 严格管理和节约工业用水。工业企业要搞好清污分流,尽可能循环使用,减少污水排放量。
第十五条 杭州西湖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在湖内洗涤、游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禁止在环湖保护区内新建和扩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有污染危害的工业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区别情况,限期治理或迁移。
嘉兴南湖、绍兴鉴湖、宁波东钱湖和新安江水库,也要严格保护,防止水体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第三章 防治大气污染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要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合理地安排城市建设工程和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保持一定的绿化面积。
第十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地和居民稠密区范围内,严禁建设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恶臭的工厂或设施。
第十八条 各种工业窑炉和食堂、饭店、澡堂的锅炉以及其他排烟装置,要采取节能和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使烟尘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新装锅炉和工业窑炉,必须同时采取消烟除尘的有效措施,并由当地劳动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准安装和运行。
第十九条 粉尘废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要限期采取净化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对大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杭、宁、温三市市区内行驶。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和居民稠密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气体的废弃物。

第四章 防治其他公害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城市噪声的管理。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设备和运输车辆,要安装消音、防震设施。在城市市区、住宅区和学校、医院区内禁止使用各种高音、怪音喇叭(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除外)。汽车行驶中要尽量减少噪音。
第二十三条 凡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单位,必须有严格的防治和管理措施。放射性废水、废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放射性废物的长期储存必须按规定固化处理,废物库建设要符合要求,库址要远离城镇。
运输放射性物质,应使用具备防护条件的车辆和船舶。
第二十四条 要重视农业的环境保护。农业、供销、科技等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土壤、水体和农作物的污染。未经国家鉴定许可的农药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防止食品污染。严禁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对茶叶、烟叶、中草药、瓜果蔬菜等作物,禁止使用高残留和剧毒农药。在食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都要有防治污染的措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禁止出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粪便应规定适当的场所,集中堆放和处理,禁止在路边、宿舍区、公共场所堆放。要讲文明,讲卫生,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备,制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第五章 严格防止新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下同)的计划、选址、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充分注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防止其他公害,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措施,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进行设计。
扩建、改建项目,与老污染源有联系的部分,应当一并设计和治理。
凡有排放“三废”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在报请审批计划任务书时,应附有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择地址时,必须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根据资源、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土壤、卫生、生物、人口及现有污染源等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由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共同选定。以防止生态系统、自然环境遭到破坏。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对防治污染的设施同时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投产。否则,不准投产。强行投产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小型企业和街道、社队企业以及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建设,应合理布局,认真搞好污染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危害健康的,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转产或停产。有污染而没有“三废”治理设施的生产项目,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得下放给社队(街道)企业。否
则,要追究下放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新建企业、事业单位登记时,对没有“三废”治理措施的企业、事业不予办理登记。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对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要在财力、物力上进行统筹安排,列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社队、街道企业的污染治理,由企业主管部门作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堵塞跑、冒、滴、漏。开展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努力变废为宝,力求在生产过程中防治污染。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铁路、公路、水运和海运在装卸运输有毒物品过程中,要有标记,严格防止包装破损、撒泼、泄漏、散失。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有污染的企业和单位,确定治理的期限,由污染单位组织实施。逾期不治的,给以经济制裁,或者停产治理。凡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关、停、并、转和迁移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一切有污染的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规定标准的,均应按照《浙江省排污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因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应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经济赔偿。
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责任事故,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治理污染所需的资金,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企业自留资金和排污收费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七章 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均应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局或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拟定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领导和组织所辖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权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自然资源,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报、警告、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按照规定向排污单位收取排污费;对污染严重的单位,分别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其停产治理。
第四十条 省、地、市、县环保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检查、监测、督促本地区各单位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提出本地区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质量报告;拟订本地区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监测网络,制订监测方法。
第四十一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对所辖区域内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造成污染的单位,对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保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贯彻实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令。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支持环保部门和环保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不服处理的,可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外国船舶、平台、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在我省境内都必须执行本条例,违反者予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1年3月9日

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办发[2002]1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委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八届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从今年起实行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制,重点审核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工业园建设、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建设等指标。据此,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23日


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根据九发[2002]5号《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从2002年起,对各县(市、区)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审核制。为此,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一、审核对象
各县(市、区),共12个单位。
二、审核内容及分值比重
主要审核七个方面内容:(1)财政收入。包括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入地方库工商税收。分值比重20%。(2)招商引资。包括实际引进境外资金、实际引进市外资金、实际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分值比重20%。(3)工业园建设。包括工业园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园区企业运行情况。分值比重15%。(4)民营经济。包括当年新增户数、注册资本、民营经济纳税额、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值比重10%。(5)农业产业化。包括粮棉之外农业主导产业基地规模、投资50万元以上加工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年纳税2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分值比重15%。(6)农民人均纯收入。重点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分值比重10%。(7)城镇建设。包括编制县城详细规划、投入建设资金、经营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重点集镇建设等。分值比重10%。
三、审核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评比原则。指标设置宜粗不宜细,有分有合,突出特色。
2、程序简便、部门负责原则。尽可能量化指标,增强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审核。
3、实事求是、奖惩兑现原则。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严格兑现奖惩。
四、审核方式及步骤
审核方式:采取自评自审与部门审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审核相结合,现场审核与领导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审核步骤:每年年初,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据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区别县(市、区)规模大小、基础强弱等,提出七个方面指标的计划任务数和单项审核办法,作为县域经济审核评分的依据。
年终审核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自评自审。各县(市、区)按照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照审核的七个方面内容及指标,在科学统计的基础上,自评自审,填写自评表,写出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步: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审计、监察、财政、统计、外资、合作、经贸委、工商、农办、建设、乡企等部门,采取分项审核的办法,年终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具体审核分工是: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收入,
市外资办、市合作办负责招商引资,市乡企局负责工业园建设,市工商局负责民营经济,市农办负责农业产业化,市统计局负责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建设局负责城镇建设,市委政研室、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经贸委等部门参与审核工作。要求挤出"水份",核准基数,所有数据经部门审核、加盖部门公章后,才确认有效。
第三步:按照百分制和七项指标分值比重,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单项审核评分结果,给各县(市、区)综合汇总打分。
第四步:按照百分制计分,部门审核占50%,市领导实地检查打分占50%(领导实地检查打分办法另行制订),综合两者,排定最终名次。
五、奖惩
按照《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今年完成县域经济七项指标任务总分80%以上的,视为完成任务;以后几年,视情况每年一定。对县域经济通过审核后名列前三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对每年没有完成指标任务的倒数第一名,实行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指标任务且倒数第一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免职或降职;把县域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察和评价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升降去留的主要依据。
附:(1)《财政收入审核办法》
(2)《招商引资审核办法》
(3)《工业园建设审核办法》
(4)《民营经济审核办法》
(5)《农业产业化审核办法》
(6)《农民人均纯收入审核办法》
(7)《城镇建设审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财政总收入(30分)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0分)
入地方库工商税收(20分)
二、评分标准
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两个指标分县(市、区)按市下达任务进行审核,对完成任务的,分别得满分30分和50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则按完成比例得分。入地方库工商税收增幅达到15%的,得满分2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1)加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入地方库工商税收
比上年增长比例的前三名分别加5分、4分、3分。
(2)减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出现负增长的,按出现负增长的前三名进行减分,分别减5分、4分、3分。
三、审核办法
年终,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数字,对照由各县(市、区)国库、国税、地税、财政四家盖章的国库报表,按税种逐项进行审核,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审核评分。对发现多报、虚报等不实现象的,除一次性扣减10分外,每虚报一个百分点另扣1分,直至扣完单项分为止。
根据各县(市、区)分值、加分和减分,计算出各地财政收入单项得分。
(二)招商引资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实际引进境外资金(25分)
2、实际引进市外资金(25分)
3、实际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50分)
二、评分标准
(一)完成市里下达的实际引进境外资金、市外资金两项指标全年计划数,分别计基础分25分。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2.5分;未完成的,每差10个百分点扣2.5分。
(二)完成市里下达的实际进资在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计划数,计基础分50分。每超过1个工业项目加10分、非工业项目加5分。未完成计划数的,工业项目每差1个扣10分、非工业项目每差一个扣5分。
(三)当年县(市、区)工业园新增实际进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5个或当年工业园新增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进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四)凡当年引进的单个项目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加10分。
三、审核办法
(一)年终,各县(市、区)引进的外、内资项目分别向市外资办、市合作办申报,市外资办、市合作办逐个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及有关审核的票据。
(二)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审核结果必须加盖审核牵头单位公章,并由一把手签名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引进项目的实际进资是指已经到位的资产(含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到位资金等)。实际进资的确认,以审计部门负责提出报告的数据为准。重点对年度实际进资在500万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进行审核。对房地产项目按实际进资的50%比例折算任务。
(四)所有列入审核的项目,都由各县(市、区)先自行审核,加盖政府公章,并向社会公开后上报市外资办、市合作办。上报时间截止当年12月31日零点之前。凡在审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依据的,每虚报一项扣5分,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审核评分。
根据经审核的各县(市、区)分值、加分、减分,计算出各地招商引资单项得分。
四、各县(市、区)引进市外资金、境外资金、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计划

县(市、区)引进市外资金(万元)引进境外资金(万美元)
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数
引进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数
浔阳区25000 100 55
庐山区27000 300 77
九江县29000 100 77
瑞昌市23000 4000 77
武宁县21000 150 55
修水县29000 150 55
永修县31000 1000 77
德安县22000 100 77
星子县21000 100 55
都昌县27000 100 55
湖口县21000 100 55
彭泽县24000 100 55

注:永修县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含星火工业园500万美元、云山工业园400万美元。


(三)工业园建设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工业园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30分)
2、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40分)
3、园区企业运行情况(30分)
二、评分标准
1、总体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亩,有规划图和详规,做到高起点规划、高起点布局,并与城镇新区建设相结合,为10分;规划2000亩以下的,不得分。首期开发500亩,并做到"三通一平",为20分;开发少于200亩的,不得分;其余按比例得分。
2、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并有50%资金的项目投产,得30分;没有达到的,每少100万元扣1.5分;超过2000万的,超过额最多的为第一名,加10分,其余的按超过额占第一名超过额的比例加分。
3、园区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总计、园区企业全年实现利润总计、园区企业全年实际上交税收总计分别为10分;按对各县(市、区)三个指标审核数排序分别给分,第1至第8位依次给10-3分,第9位以后视情给2-0分。
三、审核办法
1、每个县(市、区)只审核一个工业园,以各地推荐的工业园为准。
2、投资额以银行凭证、正式发票等为依据;园区企业全年上交税收以当地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为准;园区内企业工业增加值、利润以当地统计部门数字为准;
3、本审核办法中的各项审核指标不包括工业园所依托的母体企业的数字;
4、本审核办法中所称"园区企业"均指园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民营经济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四项:
1、当年新增户数(20分);
2、注册资本(20分);
3、民营经济纳税额(40分);
4、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20分)。
二、评分标准
1、当年新发展民营企业户数、注册资本均按照15%递增,凡达到15%增长率得1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2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2、民营经济纳税额增长20%得30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4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3、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35%得1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2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三、审核办法
1、民营企业增长户数、注册资本均以当地工商局台帐为准;
2、税收以当地税务部门报表为准;
3、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当地财政部门数据为准。

(五)农业产业化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粮棉之外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规模(20分)
2、投资50万元以上加工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40分)
3、年纳税20万元以上流通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40分)
二、评分标准
1、各县(市、区)自报一个主导产业(超过本县粮食或棉花产业中上年产值最高的,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报不出的,扣5分;其当年产值超过(少于)本县粮食或棉花产业中上年产值最高的,按每超过(少于)10个百分点加(减)1分计,加(减)分以10分封顶。
2、自报1个2002年度新增投资5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年纳税额每加(减)5万元加(减)1分,加(减)分以10分封顶。
3、自报1个流通型龙头企业(农村民间流通组织),年纳税2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年纳税额每加(减)5万元加(减)1分,加(减)分以10分封顶。
三、审核办法
1、各县(市、区)以最大规模的一个主导产业、年纳税最多的1家加工型龙头企业和1家流通型龙头企业(农村民间流通组织)作为审核对象。
2、审核采取现场察看和查阅税务部门台帐的形式进行。
四、审核说明
浔阳区"农业产业化"不列入审核范围。为了该项得分不空缺,采取以实际审核项目得分加权后的平均分解决,即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单项得分乘以分值比重的值累加,再除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分值比重,其结果作为该项得分。

(六)农民人均纯收入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完成计划任务即100分)
二、制订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的依据
1、城郊两区,农村非农收入较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定得较高,浔阳区300元,庐山区180元。
2、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2300元的永修、武宁两县保持全市增148元的平均水平。
3、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1962元低于2300元的德安、湖口、九江、瑞昌四地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均定为150元。
4、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962元的彭泽、都昌、星子发展步子要加快,所以定的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均为160元。
5、修水县是国家贫困县,作为特保,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定为145元,即全省平均水平。
三、审核办法
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任务数,市统计局以抽样调查的形式核定数据。审核评分以计划任务数的绝对值为准,每增(减)1元加(减)1分。
四、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划
县(市、区)2001年基数(元)2002年计划数(元)2002年增加额(元)
浔阳区 3452 3752 300
庐山区 2455 2635 180
九江县 2006 2156 150
修水县 1244 3891 45
武宁县 2294 2442 148
永修县 2451 2599 148
德安县 2071 2221 150
星子县 1462 1622 160
都昌县 1375 1535 160
彭泽县 1681 1841 160
瑞昌市 2082 2232 150
湖口县 2001 2151 150

(七)城镇建设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一)编制县城详细规划(10分)
1、完成一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5分
2、完成两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10分
(二)投入县城建设资金(含社会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20分)
1、100万元--1000万元5分
2、1000万元--2000万元10分
3、2000万元--3000万元15分
4、3000万元以上20分
(三)经营城市(25分)
通过经营城市筹集资金
1、500万元5分
2、600-1000万元15分
3、1000万元以上25分
(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新增道路面积(包括广场)2万平方米以上10分
2、新增公共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分
(五)县城市容市貌(15分)
1、市容整洁、环境优美5分
2、无占道经营4分
3、无乱搭乱建3分
4、无垃圾死角3分
(六)重点集镇建设(10分)
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1、50万元-100万元5分
2、100万元以上10分
二、审核办法
(一)编制县城详细规划:以审查资料为主,县(市)政府批准一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为5分;批准两个为10分。
(二)投入县城建设资金:以审查资料为主,属政府投入的,看实际投资的凭证;属社会投入的,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
(三)经营城市:以审查资料为主,看财政预算外收入中土地出让的收入凭证;看出让合同及实际到位资金凭证。
(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查资料并结合现场,分别按新增道路、新增公共绿地的实际竣工决算为准。
(五)县城市容市貌:以看现场为主,发现问题则扣分。
(六)重点集镇建设:每个县(市)推荐一个中心镇作为审核对象,审核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以审查资料为主,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
三、审核说明
浔阳区、庐山区"城镇建设"不列入审核范围。为了该项得分不空缺,采取以实际审核项目得分加权后的平均分解决,即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单项得分乘以分值比重的值累加,再除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分值比重,其结果作为该项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