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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03:51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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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7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徽及其图案。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
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
第六条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
(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佩饰;
(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片、名片、礼品等;
(六)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识;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他非海关用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关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经海关总署决定或批准,海关可使用关徽图案与其他图案组合而成的徽记、标志或图案。
第九条 关徽及其图案由海关指定的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制作。
第十条 海关对关徽的使用有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检查。
海关或海关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本级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之海关关徽的,由该单位所在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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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3〕 8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宿州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及时偿还政府债务,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安徽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皖政〔2000〕5号)、《安徽省外国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财金〔2002〕24号),结合市本级实际,特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是指作为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债务担保义务的准备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担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债资金转贷,国际经济组织专项贷款,开发银行贷款要求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保证。
市人民政府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本级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按照实际到位的累计借款额的1%,以其自有资金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15%;
(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投资的项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5%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85%;
(三)鉴于多数政府担保贷款主要是用于城市建设及配套项目,市本级财政每年从本级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20%,城市配套费收入中提取15%作为偿债准备金;
(四)市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可用财力的2-3%安排政府偿债准备;
(五)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提供担保的转贷资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应当按照转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后,市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转贷合同约定的偿还转贷金的期限届满,经市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审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确无能力偿还转贷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以政府偿债准备金履行担保义务。
市人民政府履行担保义务后,对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金额扣除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后的不足部分,应当依法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七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应当专户储存、存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偿债准备金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管理、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发〔2007〕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二)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三)市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控制目标60分,工作目标40分。考核采用倒扣分法,每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二)工作目标(4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委会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中途原则上不调整目标。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必须以专题请示,于当年度的9月10日前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目标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的单位的自查报选进行集中审查。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控制目标(60分)。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获得本项目基本分。突破目标数的,该项目不得分。
2.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0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1次事故计入考核,其他责任方酌情按责任大小量化计入考核。
3.特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大以上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的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以上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扣10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4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以上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政府、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区(县)、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以上表彰的(含省级部门)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被省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5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加5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1分,省级加0.8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5分;被市级刊物刊登或市安委会简报采用的每条加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凡年度内发生二次(含二次)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市政府述职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