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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20:42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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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河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


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颁布单位】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
【颁布日期】 2001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 2001年9月27日



(2001年2月27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
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沙化,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和
保护水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
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并与资源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保持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列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
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
土流失防治费;
(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
保持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的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情况,
可以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和禁牧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做好退耕还
林还草工作,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开发新能源等措施,保护林草植被。
严禁毁林开荒、毁草开荒、烧山开荒和挖草坯、铲草皮、刨树根等一切损坏植
被的行为。
第八条 在自治县范围内进行皆伐的,皆伐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措施,由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九条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本条例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保护基本农田的
基础上,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
开发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开发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
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条例发布前已建和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报水土
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减少破坏植被,排弃的砂、石、土、尾矿、废渣
等废弃物,必须在专门存放地堆放。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相
关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自治县治理水土流失,坚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
水、林、草、田、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防沙
治沙措施相结合,逐步建立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组织施工。工程竣工时,须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检查
验收。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
拍卖使用权等方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滩、荒丘资源,并保护开发治理者的合
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一切从事生产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
流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治理。不能自行治理
的,按照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治理。
牧用草地实行以草定畜,轮封轮牧,禁止超载放牧。因超载放牧造成水土流失
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作为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由自治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用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
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在禁牧区内放牧造成水土流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次每只(头、匹)羊五元、牛
十元、马属牲畜三十元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毁林开荒、毁草开荒、烧山开荒造成水土
流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
施,并按毁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挖草坯、铲草皮、刨树根的,按毁坏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林地皆伐林木,不按批准的采伐方案、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发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
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并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
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
方米一元至三元处以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处以五百元至
一千元罚款;
(三)已建和在建项目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责
令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
废弃物,或者不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三元
至六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妨碍和阻挠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的;
(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不力,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
(四)贪污、挪用水土保持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实施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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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9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9年7月)

(1989年7月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顾秀莲(女)为化学工业部部长;免去秦仲达的化学工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阮崇武为劳动部部长。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子女在莞居住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新莞人出具在莞居住时间证明;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政府宣教办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5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部门根据新莞人就业情况,负责出具务工就业证明。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莞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负责出具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城建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卫生保健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查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新莞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凡年满6至15周岁,有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我市有暂住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新莞人子女,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父母服务所在镇街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且其父母在我市参加三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情况。各镇街宣教办在每年4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市教育局在每年5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提供的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要求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到服务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6月。

(三)计算积分。各镇街宣教办在受理时间结束后,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计算出申请人的积分。

(四)确定入读名单。各镇街宣教办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确定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安排就读学校。通过积分制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新莞人子女,由镇街宣教办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七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三)东莞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四)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条 新莞人子女(非义务教育起始年级)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后,才能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要将学生学籍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



附件: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附件: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我市有暂住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且在我市参加三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遵纪守法的新莞人子女。

第二条 在小学阶段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小学阶段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新莞人子女,不具备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第三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方案共有十一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200分;第十、十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母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30分)

1、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20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本科学历的,每人15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大专学历的,每人10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每人5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称及国家职业资格(30分)

1、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每人15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每人10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每人5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东莞服务年限(30分)

服务年限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服务年限可以进行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社保(30分)

参加社保年限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进行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社保个人账户对账单)。

(五)居住条件(20分)

在东莞购房或自建房并居住的20分(提供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10分)

1、应结扎已结扎或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10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结扎证或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2、连续2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6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3、连续1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3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七)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累计纳税额或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额(30分)

投资兴办工商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
累计纳税额

(万元)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个人纳税
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额(万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有投资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投资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者,提供工商执照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个人所得税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参加志愿者服务(10分)

志愿者星级
相应服务时数(小时)
分值

五星或以上
500或以上
5分/人

四星
400
4分/人

三星
300
3分/人

二星
200
2分/人

一星
100
1分/人


申请人父母双方参加志愿者服务可以进行累计积分,申请人参加志愿者服务,也可按相应的服务时数,取得相应的分值,可以累计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提供镇街团委出具的服务时数证明材料)。

(九)接受教育(10分)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2、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3、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申请入读初一年级:

1、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2、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3、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4、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6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5、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6、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0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十)加分(30分)

1、在莞期间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加15分/人/次;

2、在莞期间获得镇街表彰,加10分/人/次。

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扣分(30分)

曾经受过劳动教养或其他刑事处理的,扣20分/人/次,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第五条 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为真实有效的原件,一经发现伪造,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 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八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