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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黄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27:41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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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劳动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任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现实的复杂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还是有其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的平衡劳动双方权利义务。本文通过实例分析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和经济性裁员制度存在的不足,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建议。这对有效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完善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一关系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得以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速,一些企业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非法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冲突加剧,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本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作了初步分析,并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这对有效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情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③。

  (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④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1、预告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一定就业能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然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

  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采取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术采用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足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重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实际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00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给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00多元损失是属于“严重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

  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决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办法再录用,再解除,使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给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经验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意见,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招聘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3、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与决定权。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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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报表制度》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报表制度》工作的通知

药监办[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有关司室,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全国麻醉药品联合体:

自2001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国药监办
[2001]第179号)以下简称“报表制度”)以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中,
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报表制度的正式实施奠
定了较好的基础,为确保按时按质地完成今年的统计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报表制度实施的第一年,工作量及工作难度都很大,工作中不断出现新的情况
和问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
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

机构建设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各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统计机构的建设,有条件的应
设置专门机构,没有条件的要明确承担工作的部门,并保证统计人员到位。按照统计工作
的要求,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等设备。

三、关于统计软件

统计软件是统计工作实施的重要保证,第一期开发工作将于2001年11月完成,软件
分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今年原则上以使用单机版为主,有条件的省市可直接上网络
版。2001年11月下旬国家药监局将对各省药监局统计人员及国家药监局直属单位有关司
室的统计人员分批进行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省(区、市)药监局、国家药监局有关各司室及直属单位的统计软件由国家药监局免费
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辖区内药监统计软件系统的实施
工作。

有关统计软件计算机环境要求见附件一。

四、关于统计报表

(一)报表印制
今年国家药监局统一印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监生1表)”、“药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情况(药监市1表)”两张报表填报用纸,其余报表填报用纸由各地区、
各部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组织落实。
国家药监局直属单位和局有关司室直接通过网络或磁盘填报,不再另发纸报表。

(二)报表报送
1、报送时间

为保证今年统计数据的质量,今年的报表报送时间调整如下: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监生1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情况
(药监市1表)”报送国家药监局统计办的时间由2002年1月底调整为2002年3月20日
前。

其他报表报送国家药监局统计办的时间均调整为2002年2月20日前。

2、报表期别
今年报表期别均调整为年报,填报全年情况,但药监质5表、药监质6表按照试报要
求填报。

3、报送方式
今年报表采用网络、磁盘、纸介质相结合的报送方式,上报国家药监局统计办时,要
求以网络或磁盘的形式。

4、报送范围
由于目前编制产品代码库的条件还不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监生
1表)”的“续表”(产品情况)今年将不做统计,待明年产品代码库完成后再补报。

报表制度中其余报表均按要求按时报送。

五、报表制度中部分报表作如下调整:

(一)所有报表均须在填报单位后加填“单位代码”,法人单位填写法人单位代码,法
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填写产业活动单位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
或《法人单位分支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二)“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情况(药监质3表)”中,“产品名称”一栏改为“产品类别”,
产品分类见附件二。

(三)“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情况(药监质5表)”中,取消表内纵向平衡关系
“01=02+03+08+14+15”项。


附件:1.统计软件计算机环境要求
2.医疗器械产品分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统计软件计算机环境要求

(一)单机版

1、硬件:PC机一台或以上。配置:
CPU:PⅢ或以上
内存:128M或以上
硬盘空间:500M空闲或以上,建议购买10G以上的硬盘
Modem:一般能支持TCP/IP即可

2、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dows98或以上
办公软件:Office2000
其他软件:(由国家局免费提供)Java1.2.2以上、Tomcat、NOVA、E-Stat、统计软件。

(二)网络版

1、硬件:服务器一台或以上,PC机一台或以上

(1)服务器配置:
CPU:PⅢ800EB
内存:256M或以上
硬盘:2块15G高性能硬盘以上
网卡:10/100自适应
RAID0磁盘阵列

(2)PC机配置:同单机版。

2、软件配置:
数据库软件:SQL Server7.0
其它软件:(由国家药监局提供)Java1.2.2以上、Apache、Tomcat、NOVA、统计软件。


附件二: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


301基础外科手术器 323中医仪器设备

302显微外科手术器械 324医用磁共振设备

303神经外科手术器械 325医用X射线设备

304眼科手术器械 326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305耳鼻喉咽科手术器械 327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306口腔科手术器械 328医用核素设备、

307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 329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

3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 33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

309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 33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310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332体外循环设备

311儿科手术器械 333人工脏器及功能辅助装置

312妇产科手术器械 334手术室、急诊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313计划生育手术器械 335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314中医器械 33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315注射穿刺器械 337消毒室、供应室设备及器具

316普通诊察器械 338医用冷冻、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

317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339口腔科材料

318医用光学仪器设备及光学窥镜 340卫生材料及敷料

319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 341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

320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342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321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343医用橡胶制品

322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344其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10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绍兴市创业投资体系,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切实规范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促进和扶持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绍兴市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五)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
  第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扶持项目应当符合绍兴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资金运作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模式;
  (三)引导基金出资遵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其具体事务由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基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引导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20%用于风险补助。资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三)可用于引导创业投资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引导基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高效农业等符合绍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六)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八)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在绍兴市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阶段参股申请和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项目公示期。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支持项目,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绍兴市区范围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转让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投资项目(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 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应当为现金出资。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跟进投资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部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并报基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第三十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三十一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 风险补助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根据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投资企业汇总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
  (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
  (四)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
  (五)创业投资企业经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风险补助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并提出风险补助金额,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风险补助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追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