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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09:22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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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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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通知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调动医疗单位直接参与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积极性,使管理和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
们。望各地财政、卫生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效果好的经验,同时按照《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和要求,于7月15日前,将“统计表”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局和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的统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各级公费医疗日常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财政部门要给予切实的支持,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工作手段,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附件:一、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
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
二、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
1.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在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前提下,使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适当与享受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从1993年起,将按照在改革中取得的实际效果情况,对地区实施公
费医疗奖励。
2.依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市、区)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发文作出正式规定的情况,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实际开支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实际开支水平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实际效果,结合日常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情
况等诸方面因素评分奖励。
3.评分标准。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发文件的:20分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发文件的县(市、区)数量占
20%--40%的:5分
41%--60%的:10分
61%--80%的:20分
81%--94%的:30分
95%以上的:40分
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支出水平的:30分
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10分
前两个标准是发文分,后两个标准是效果分,四个标准为基本分。省直(自治区直、直辖市直)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在基本分数上再加10分。
4.奖励经费计算方法。按上述各个方面的评分标准计算出的分数,即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得分。各省的得分相加之和即为全国总分。以县为单位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每个县奖励0.2万元,计算出该省的县(区)奖励经费数和全国的县(区
)奖励经费数。按照这两个数值计算分值和省奖励经费数(见下公式):
总奖励经费数-全国的县(区)奖励经费数
分值=--------------------
全国总分

该省的县(区)+该省得分×分值
省奖励经费数=----------------
奖励经费数



在以上计算的基础上,对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人均支出位于全国最低水平的,实行这种改革办法坚持不懈,不断取得成绩的,适当增加奖励经费。对在管理中不遵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如扩大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扩大享受人
数范围等,酌情扣减奖励经费。
5.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好的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补贴。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和改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各地财政部门可以适当予以奖励,用于改善工作条件。

附件二: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情况统计表

单位: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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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医院|县 ( 市、 | | 年人均经费
单 位 | 管理 |区)发文 | 年人均支出数 | -----
|发文时间| | | 增长速度%
| |-------|---------|---------
| |个数|占全省%|财政决算|实际支出|财政决算|实际支出
-------|----|--|----|----|----|----|----
省(自治区、直| | | | | | |
辖市) | | | | | | |
-------|----|--|----|----|----|----|----
省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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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市 | | | | | | |
-------|----|--|----|----|----|----|----
市直 | |* | * | | | |
----------------------------------------



说明:1.发文栏中填发文时间或注明“未发文”。
2.打*栏不填。
3.年人均支出中和年人均经费增长速度中的实际支出,按实际支出数计算,包括财政、单位、医院负担数和公费医疗欠费数。



199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