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17:00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监局今后在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中,应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保险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统计法规,依法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 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保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险分支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保监局可以对商业保险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第五条 本规程中所称保险统计现场检查的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内容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保监局应当按年制定检查计划,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国性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保监局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
第八条 保险统计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保险统计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保险统计管理情况;保险统计信息质量情况;保险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涉及保险统计的其他内容。
国家安排的统计检查,其检查内容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保险统计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可以涵盖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
(一)统计法规、保险统计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保险统计管理情况
1.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本单位的保险统计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是否组织过专门的学习培训。
2.保险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保险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或编造虚假保险统计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拒绝、抵制篡改或编造虚假保险统计信息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
3.保险统计信息的管理情况
(1)保险统计数据管理体制是否完善,是否积极推进数据集中化管理工作;
(2)是否建立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是否定期对本单位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被检查单位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是否得力,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是否建立、健全了保险统计数据报表的管理制度,包括是否明确了数据的收集、加工、整理、分析和反馈流程,并建立了相应的约束和管理规定,是否建立健全保险统计信息的审核制度;统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是否分门别类地建立了以统计表形式整理的统计资料、以统计报告形式整理的统计资料和以出版物形式整理的统计资料,是否以电子方式保存上述统计资料;
(5)是否依法公布有关统计信息,公布的统计信息是否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其他有关情况。
4.统计部门设置和统计队伍建设情况
(1)是否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统计部门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是否明确具体责任人;
(2)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保持相对稳定,是否设置了经办、复核岗;
(3)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否胜任现有工作;
(4)是否对统计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
(二)保险统计信息质量情况
保险统计信息包括两类:一类是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统计信息(包括数据和信息);另一类是通过纸制报表等方式采集的统计信息。
保险统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检查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1.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
(1)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是否存在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等行为;
(2)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是否与其账、证、表、实相符;
(3)业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在相同口径下数据是否一致;
(4)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2.保险统计信息的完整性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全科目数据和统计分析等材料,是否存在漏报等情况。
3.保险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1)是否按照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的统计标准采集、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2)是否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将财务处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数据转换到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3)数据来源是否准确和可靠,数据来源的范围和提供时间是否清晰和明确,数据来源是否能完整覆盖和准确反映各项统计要求;
(4)采集、报送的保险统计数据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数据是否正确。
4.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性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规定的时间报送保险统计数据;是否按照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的规定编写并报送保险统计分析。
(三)保险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
1.是否为统计部门配置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
2.是否建立了有效和可靠的统计信息系统,包括是否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完成与监管部门的网络连接以及各项对接系统的开发、建设与对接调试工作;是否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能否与机构内部的相关业务系统紧密联合,业务、财务系统数据是否实现无缝连接;
3.是否制定了保证统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是否采用授权访问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员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系统管理员是否对用户创建、权限分配、口令设置等实行严格管控,以防止非法使用系统和破坏该系统安全的情况发生;
4.是否制定统计信息系统突发情况处置预案;
5.是否建立统计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和数据信息备份方案。
(四)涉及保险统计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检查准备阶段

第十条 申请立项。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应先填写《保险统计现场检查立项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经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检查组。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人数按需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设组长1人,主查1人,其他检查人员若干。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检查组成员的基本职责:检查组组长负责对现场检查工作实施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包括确定主查人,组织与被检查单位的进场会谈和总结会谈等;主查人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实施,复核、确认检查中发现的事实,检查报告的撰写和处理决定的起草工作;一般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工作底稿、检查情况的填写等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当根据保险统计现场检查任务制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方案》(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收集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保险统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以往的被检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 开展检查前培训。检查组成立后应当根据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前培训。
第十五条 发出检查通知。开展现场检查前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保险统计现场检查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现场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方式发出,正式件在进场会谈时出具。
特殊情况,检查组可直接进场进行检查。

第四章 检查实施阶段

第十六条 进场会谈。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后,应当举行由全体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保险统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谈。
检查组组长向被检查单位出示《保险统计现场检查通知书》正式件,说明此次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检查工作安排以及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工作要求;向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统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提出询问,听取汇报。
会谈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保险统计现场检查进场会谈记录》(格式详见附件4)。
第十七条 调阅资料。检查组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要调阅的有关资料文件。
可调阅的常规资料主要包括:公司领导分工的文件;有关保险统计管理的制度和文件(包括明确保险统计联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文件或会议记录);有关统计数据报表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统计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的规章制度、具体落实文件;有关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统计培训工作记录;关于统计检查的制度文件以及检查报告;有关统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类保险会计、统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分析、文件和资料;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保险合同及附约、理赔记录案卷;相关的电子文档等;
检查组调阅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时,应当填写《保险统计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格式详见附件5)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签名确认后保存。检查组办理调阅、退回资料的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
资料调阅可根据工作进度和现场作业的实际需要逐次调阅。必要时可委托当地保监局调查。
检查组应当妥善保管调阅的资料。调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被检查单位;对确需留存取证的资料,可进行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 执行检查。
(一)检查:根据检查方案,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检查方法分别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方法主要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实地观察、听取汇报、询问调查等。抽样比例由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需要查看业务、财务系统的,检查组可要求被检查单位及其数据库管理员或操作人员配合,按照需要查阅、调阅、核对数据。
(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检查组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等方法进行核对、分析。
(三)评价:对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检查结论。
(四)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对所检查的事项及时记录,制作《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格式详见附件6)。
1、工作底稿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附件材料或检查工作附表应当列于工作底稿之后,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编号注明。附件材料包括凭证、报表、文件、谈话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说明等对检查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对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3、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五)复核:主查人或由其指派的其他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期间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字认可。通过复核,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检查工作需要、是否足够支持检查结论。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及时掌握检查工作进度和检查情况,判断有关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现场检查任务。

第五章 检查报告和检查处理阶段

第十九条 形成检查情况。检查组应当根据《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与问题,进行分析、整理核对和集体讨论后,对检查事项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情况》(格式详见附件7)。
第二十条 进行总结会谈。检查情况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通报《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检查组应提前将拟进行总结会谈的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由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情况有异议时,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予以更正。
检查情况中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等方法,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 退出现场。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适时退出。检查组退场前应当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归还调阅的全部资料。
如现场检查需要延期,检查组应将延期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原则上应通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编制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当在确认检查事实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8),并经检查组组长签字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检查报告应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报告保密。
第二十三条 检查处理。
1、被检查单位不涉嫌违法但需整改的,检查组应提出检查处理意见,出具检查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9)。检查意见书应当载明检查事实、检查评价以及整改意见,并提交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主管领导签发。
2、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拟被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检查中,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认为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补充或后续检查。处理决定下发前,如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重新认定或进一步了解的,检查组可实施补充现场检查。
处理决定下发后,为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实施后续现场检查。

第六章 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统计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现场检查情况档案。档案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申请表、部署检查的文件、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会谈记录、工作底稿、证明材料、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检查报告、以及记录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文件及数据资料、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检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的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案卷应当编写案卷目录,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当放在卷首,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制作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档案封面(格式详见附件10),封装成册,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附件:1、保险统计现场检查立项申请表;
2、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方案;
3、保险统计现场检查通知书;
4、保险统计现场检查进场会谈记录;
5、保险统计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6、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7、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情况;
8、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报告;
9、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意见书;
10、中国保监会(××保监局)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档案。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保险统计现场检查立项申请表

附件2: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方案

附件3:保险统计现场检查通知书

附件4:保险统计现场检查进场会谈记录

附件5:保险统计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附件6: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7: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情况

附件8: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9: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意见书

附件10:中国保监会(××保监局)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档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成区内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成区内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漯政〔2005〕44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经市政府界定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非农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土地使用权不变,原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分批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已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小李庄、大高庄、翟庄、丁庄、万庄以外,近期(第二批)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村庄(居委会)为白庙、石槽赵、孙庄、郭庄、前周、后周、黄岗、金盆赵、丁湾、挂刀营、东吴庄。
  二、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4]7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切实解决当前部分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和信贷增长过快,产业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当前,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对产业政策明确淘汰产品的信贷支持,控制对采用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项目的贷款,特别是控制信贷资金流入低水平盲目扩张行业,不仅是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的需要。对此,各方面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适度进行调整,逐步完善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间良好、能动的协调配合机制。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发布和适时调整相关产业政策,指导社会投资方向;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将配套提出加强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的政策措施,为商业银行适时调整信贷投向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商业银行也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进信贷投向管理技术和手段。
  二、调查分类,区别处理。根据当前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列入禁止类目录的原则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投资的项目。列入限制类目录的原则是: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投资的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及相关金融机构对《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所涉及的企业要立即组织调查,分类排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是:
  (一)对属于禁止类目录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已建成的项目要坚决限期淘汰、依法关闭;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各种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已实施的项目授信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收回。
  (二)对于限制类目录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拟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在建项目暂停建设,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进行清理整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在清理整顿期间,各金融机构要停止给予新的各种形式授信支持。
  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各个环节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商业银行通报对《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涉及项目的清理情况,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调整信贷投向、化解信贷风险、保全信贷资产的相关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认真贯彻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适时发布信贷政策指引,协调、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控制体系,不断优化信贷投向。
  (三)银监会各监管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的监督检查,促使商业银行贯彻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着力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四)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关注行业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针对各自经营情况,按照《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尽快调整信贷投向,认真组织对该目录涉及项目贷款的清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全信贷资产。要建立市场信息预测体系,准确把握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变化趋势,实现贷款科学决策,合理配置信贷资金,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较大的行业,可根据风险大小,区别不同企业和项目,采取在规定范围内上浮贷款利率和上收贷款审批权限等方式,加强风险控制。
  (五)建立定期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各银行每季度要将贷款行业结构和质量情况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或政策执行不力,违规审批项目和提供授信支持,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2004年6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半年将视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本通知原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附件:一、《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二、《贷款行业结构季度报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

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一、钢铁行业
  (一)禁止类
  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 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
  3. 土烧结矿
  4. 热烧结矿
  5. 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6.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005年)
  7. 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2005年)
  8. 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2007年)
  9. 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0. 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
  11. 化铁炼钢
  12. 15吨以上、20吨以下转炉 (2005年)
  13. 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和机械制造用) (2005年)
  14. 复二重线材轧机
  15. 横列式线材轧机
  16. 横列式小型轧机
  17. 叠轧薄板轧机
  18. 开坯用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用)
  19. 折叠式热轧窄带轧机
  20. 三辊劳特式中厚板轧机
  21. 直径76毫米以下自动热轧管机组(不含生产特殊专用品种机组)
  22.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05年)
  23. 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005年)
  24. 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005年)
  25. 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26. 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2005年)
  27. 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0000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2005年)
  28. 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29. 热轧硅钢片
  30. 25A空腹钢窗料
  31. Ⅰ级螺纹钢筋产品(2005年)
  (二)限制类
  1. 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同时未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
  2.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3.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高炉
  4. 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或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转炉
  5. 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或公称容量6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电炉
  6. 600毫米以下热轧窄带钢(不含特殊钢)
  7. 年产25万吨及以下热镀锌板卷
  8. 年产10万吨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
  9. 新建铁合金项目
  10.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
  11. 新建、扩建炭素制品生产
  12. 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二、有色金属行业
  (一)禁止类
  1.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 破坏资源和环境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和选矿工艺
  4.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5.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6.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7. 铝自焙电解槽 (2004年)
  8. 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9. 炉床面积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10.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1.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006年)
  12.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3.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4.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2005年)
  15. 铜线杆(黑杆)
  (二)限制类
  1. 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2. 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3. 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4. 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5. 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6. 镁冶炼项目
  7. 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
  8.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
  9. 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0. 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 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
  三、建材行业
  (一)禁止类
  1. 六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 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 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 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
  6. 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 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8. 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9. 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0. 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
  11. 卫生陶瓷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 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 石灰土立窑
  14. 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 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6. 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 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2005年)
  18. 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9. 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0. 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1. 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和装备
  22. 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3. 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4. 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25. 25A空腹钢窗
  26. S-2型混凝土轨枕
  27. 一次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28. 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29.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30. 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31. 墙体或吊顶工程用菱镁类复合板
  32. 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3. 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二)限制类
  1. 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 年产1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 年产50万件及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 新建和扩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 年产2000万平方米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 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 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产量小于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年产量小于5万立方米人造轻集料(陶料)生产线
  9. 年产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0. 年产量小于3000万标砖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1. 年产量小于5000吨岩(矿)棉生产线
  四、石油和化工行业
  (一)禁止类
  1. 没有取得国家矿权登记许可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 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 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厂 (2005年)
  4. 年生产能力小于4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005年)
  5. 年生产能力50万条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6. 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 土法炼油
  8. 汞法烧碱
  9. 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10. 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2005年)
  11. 铁粉还原法工艺
  12. 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13. 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4. 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15.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6.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2004年)
  17. 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8. 多氯联苯(农药)
  19. 除草醚(农药)
  20. 杀虫眯(农药)
  21. 氯丹(农药)
  22. 七氯(农药)
  23. 毒鼠强(农药)
  24. 氟乙酰胺(农药)
  25. 氟乙酸钠(农药)
  26. 二溴氯丙烷(农药)
  27. 治螟磷(苏化203)(农药)
  28. 磷胺 (农药)
  29. 甘氟、毒鼠硅
  30. 107涂料
  31. 改性淀粉涂料
  32. 改性纤维涂料
  33.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 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公斤的用于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34. 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公斤、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公斤、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35. 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木器家具涂料
  36.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37. 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38.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39.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40.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41. 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42.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43.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44. 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45.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二)限制类
  1. 新建DMT法聚酯装置
  2.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新建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新建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新建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新建800万吨/年、扩建5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新建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新建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新建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新建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法聚氯乙烯8万吨以下装置
  10. 新建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新建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单套)
  13. 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14. 新建年产60万吨以下氨碱装置
  15. 新建20万吨以下联碱装置
  16. 新建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硫铁矿制酸装置
  17.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8. 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
  19. 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20. 电石生产装置
  21. 四氯化碳项目
  22. 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
  23. 新建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24. 新建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25. 新建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5万吨/年以下甲醇羰基法醋酸装置
  26. 汽车斜交轮胎项目
  27. 新建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8. 新建10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9. 新建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30. 新建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的除外)
  31. 新建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32. 新建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 新建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34. 新建5000吨/年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五、机械行业
  (一)禁止类
  1. 热处理铅浴炉
  2. TQ60、TQ80塔式起重机
  3. 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4. 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5. 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
  6. 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7. 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8. T100、T100A推土机
  9. 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10. WP-3挖掘机
  11. 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12. 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13. OY-40石油钻机
  14. 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15. 1200叠板轧机(二辊周期式四机架)
  16. 横列式线材轧机
  17. CER膜盒系列
  18. 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19. 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20. 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21. GGP-01A型皮带秤
  22. BLR-31型称重传感器
  23. WFT-081辐射感温器
  24. 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25. 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26. 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27. 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28. PY5型数字温度计
  29. 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30. ZL3型X-Y记录仪
  31. 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32. 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33. 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34. 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35. 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36. 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37. 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38. JRO、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39. 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40. 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41. 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42. 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43. 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44. JD型长轴深井泵
  45. 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6. 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7. 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8. 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49. C620、CA630普通车床
  50. X920键槽铣床
  51. 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52. D6165电火花成型机床
  53. 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54. D5540电脉冲机床
  55. J53-400双盘摩擦压力机
  56. J53-630双盘摩擦压力机
  57. 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58. Q11-1.6×1600剪板机
  59. Q51汽车起重机
  60. TD6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61. 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62. A571单梁起重机
  63. 4146柴油机
  64. 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65. BX1-135、BX2-500 交流弧焊机
  66. AX1-500、AP-1000 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67. SX系列箱式电阻炉
  68. 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69. 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70. 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71. 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72. 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73. 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74. 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75. 高压离心通风机:8-18系列、9-27系列
  76. X52、X62W 320×150 升降台铣床
  77. J31-250 机械压力机
  78. TD60、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79. 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
  80. D101A型自动缫丝机
  81. ZD681型立缫机
  82. DJ561型绢精纺机
  83. 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84. 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85. 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86. 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87. 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二)限制类
  1. 新建凿岩机制造项目
  2. 新建2臂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3. 新建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4. 新建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5. 新建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6. 新建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7. 新建矿岩破碎机制造项目
  8. 新建矿石磨碎机制造项目
  9. 新建 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10. 新建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11. 新建选矿、选煤设备制造项目
  12. 新建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13. 新建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4. 新建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真空、加压式)制造项目
  15. 新建农用运输车项目
  16. 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17. 新建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8. 12.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9. 新建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20. 新建工业锅炉制造项目
  21. 新建普通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22. 新建电加工机床(含电火花和线切割机床等)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23. 新建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24. 新建锻锤制造项目
  25. 新建普通板材加工设备制造项目
  26. 新建普通刃具制造项目
  27. 新建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8. 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9. 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30. 新建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31. 新建电梯制造项目
  32. 新建轮式装载机制造项目
  33. 新建叉车制造项目
  34. 新建40吨及以下液压挖掘机制造项目
  35. 新建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36. 新建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37. 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38. 新建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39. 新建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40. 新建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41. 新建通用标准干货、冷藏集装箱项目
  42. 新建起重机械制造项目
  43. 新建气瓶制造项目
  44. 新建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45. 新建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46. 新建通用类水系统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六、轻工行业
  (一) 禁止类
  1. 年生产能力5万吨及以下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的生产装置
  2.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装置
  3. 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4. 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5. 生产能力300吨/年以下的油墨厂(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6. 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7. 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004年)
  8. 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 (2006年)
  9. 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2006年)
  10. 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1. 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12. 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3. 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14. 冲击式制钉机
  15. 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16. 汞电池
  17.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8.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19. 含重铬酸钾火柴
  20.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21. 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二) 限制类
  1. 生产不符合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新建项目
  2. 生产不符合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新建项目
  3. 生产不符合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新建项目
  4.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5.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6.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7.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8. 新建自行车生产线
  9. 新建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0. 新建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1.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12.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13. 电子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150吨)
  14.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5.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50吨)
  16.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小于8千克)
  17.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8. 新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19. 新建年产量2万吨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20. 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21. 三聚磷酸钠生产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2.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23. 镉镍电池项目
  24.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5. 新建牙膏生产线
  26. 新建制糖生产线
  27. 新建盐场(厂、矿)的项目
  28. 新建白酒生产线
  29. 新建酒精生产线
  30. 按传统工艺、技术新建味精生产线
  31. 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七、纺织行业
  (一)禁止类
  1. 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2. 所有“1”字头的细纱机
  3. 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
  4. 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
  5. 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
  6. B591绒线细纱机
  7. 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8. B601、B601A型毛捻线机
  9. 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 (纺机厂停止生产)
  10. B751型绒线成球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11. 1332系列络筒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12. 1332SD络筒机
  13. 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14. 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15. 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16. 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
  17. B701A型绒线摇绞机
  18. 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
  19. 1511M-105织机
  20. K251、K251A型丝织机
  21. Z114型小提花机
  22. GE186型提花毛圈机
  23. Z261型人造毛皮机
  24. LMH551型平网印花机
  25. LMH571型圆网印花机
  26. 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27. 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
  28. 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环烘燥定型机
  (二)限制类
  1. 74型染整生产线项目
  八、医药行业
  (一) 禁止类
  1. 手工胶囊填充
  2. 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 塔式重蒸馏水器
  4.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5. 安瓿拉丝灌封机
  6. 铅锡软膏管
  7. 粉针剂包装用安瓿
  8. 药用天然胶塞
  9. 直颈安瓿项目
  (二)限制类
  1. 维生素C原料项目
  2. 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 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项目
  4. 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5. 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6. 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7. 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九、印刷行业
  (一)禁止类
  1. 全部铅排工艺
  2. 全部铅印工艺
  3. ZD201、ZD301型系列 单字铸字机
  4. TH1型 自动铸条机
  5. ZT102型系列 铸条机
  6. ZDK101型 字模雕刻机
  7. KMD101型 字模刻刀磨床
  8. AZP502型 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
  9. ZSY101型 半自动汉文铸排机
  10. TZP101型 外文条字铸排机
  11. ZZP101型 汉文自动铸排机
  12. QY401、2QY404型系列 电动铅印打样机
  13. QYSH401、2QY401、DY401型 手动式铅印打样机
  14. YX01、YX02、YX03型系列 压纸型机
  15. HX01、HX02、HX03、HX04型系列 烘纸型机
  16. PZB401型 平铅版铸版机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